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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7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全总关于《全总机关及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院所属各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学院审计室、审计人员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含二级财务单位,下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与评价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院审计室在学院党委、纪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党委、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院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敦促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重视并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业务培训和岗位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院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室,配备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院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审计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学院负责人应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四章  审计室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室主要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四)大型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 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有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室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室应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室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职权:(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审查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五)参加学院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六)对出现的严重违法违纪、违反规章制度及可能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七)对可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与有关的资料,经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八)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办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室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院审计室的审计结果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室根据学院的长期发展规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订学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院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主管院领导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室实施审计工作时,应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室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室就是否采纳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后,交审计室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纪检(监察)办审批,审批后报学院党委、纪委。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可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室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的审计计划
  (一)对学院有主要经济责任的部门,原则上一个聘任期审计一次;
  (二)对二级财务单位每两年审计一次;
  (三)对其他需要审计的单位(部门),由学院党委、纪委研究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室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办处理等建议,纪检(监察)办报院党委、纪委,院党委、纪委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审计室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修订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