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聘任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22 发布者:

     为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改善师资队伍构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实现教师资源共享,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任条件
(一)兼职教授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受聘学科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对我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提高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的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且每年能亲身来校进行讲学、讲座、学术交流或与学校开展业务合作。原则上受聘者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客座教授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及技术水平,能在学校开展学术讲座或联合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提高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原则上受聘者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国内外学术界或行业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工作职责
(一)指导学科专业建设,参与筹建新专业、新增硕士点工作。
(二)引领教师团队建设,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青年教师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对受聘系(院)部的教学计划、研究规划、科研项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进行指导。
(四)定期或不定期的来校作专题讲座,介绍相关学科的学术成果、前沿动态等,为我校教学和科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五)经常与我校保持联系,促进我校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三、聘任程序
(一)各教学系(院)部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提出拟聘申请,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兼职教授申请表》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申请表》,并附本人简历、相关证书复印件、业绩材料、代表作等,报教务处初审。
(二)教务处初审后,将材料报送干部人事处审核,干部人事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工作任务需要,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书由干部人事处统一制作,授予仪式由申请系(院)部主办,聘书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人颁发。
(四)聘任为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后,由干部人事处、系(院)部及本人三方签订工作协议,确定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和有关待遇,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管理和考核
(一)聘请系(院)部负责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日常管理,各系(院)部需在本部门内确定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具体联系人,由联系人负责与所聘人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能够开展实质性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一律实行聘任制,每任有效聘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原聘任关系自行解除。聘任期满后如需继续聘请,应由各系(院)部提出书面续聘申请,并提交聘任期内受聘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总结,由干部人事处办理续聘手续。
(三)聘任系(院)部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聘任合同及相关规定对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表报教务处和干部人事处。教务处、干部人事处审核并提出聘期评估意见。凡考核不合格者,自动解聘;贡献突出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待遇
(一)聘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讲课费、国内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由学校支出。
(二)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聘期内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每月享受基本津贴(数额另定),并参照学校在岗同类教师超课时工作量的标准发放讲课酬金;学术讲座的酬金按学校劳务费发放标准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原则上需经拟聘人选所在单位同意。
(二)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任协议或合同:
1.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2.损害学校利益或做出有损学校声誉事情的;
3.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
七、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院字[2007]27号文件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