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退休教授返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学院退休教授资源,解决学院师资紧缺问题,规范返聘教授管理,保障返聘教师权益,更好地发挥返聘教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学院退休教授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可申请返聘,在教师岗位继续从事教学工作。学院与本人每年签订一次返聘协议,最长返聘至63周岁。
第三条 教授返聘的聘任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返聘申请表》;
2.聘用系部提出聘任意见,教务处提供任课单后,报干部人事处审核;
3.干部人事处按学院返聘政策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4.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正式发文并与本人签定返聘协议;
5.在系部的领导下进行教学工作。
第四条 返聘教授的工作范畴:
1.在聘期内,按照学院的教学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学院规定的教授教学工作量;
2.返聘教授不担任学院任何行政职务;
3.返聘教授不主持院内教改科研项目,不参加教学与科研评奖。
第五条 返聘教授的考核:
学院每年按照教授岗位职责要求的聘用协议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发放返聘费及续聘的依据。未能完成教学工作量或教学质量不达标的,不再续聘。
第六条 返聘教授的待遇:
1.工资待遇:返聘教授执行退休工资。完成核定教学工作量且教学质量达标的,学院补齐在职与退休工资的差额,每半年结算一次。
2.岗位津贴:返聘教授执行课时津贴。完成核定教学工作量且教学质量达标的,课时津贴标准与在岗在编同级教师相同,按照学院现行院内津贴分配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由干部人事处每半年进行一次核算并发放;
3.返聘期内未能完成核定教学工作量或教学质量不达标的,不享受上述课时津贴,课时费按外请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不享受补齐工资待遇。
第七条 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已按国家人事政策办理延期退休手续的,可延期至60周岁退休。退休后确需聘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返聘退休教授协议书
甲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乙方:
根据甲方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和乙方教学水平,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返聘乙方从事教学工作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返聘乙方到 从事 教学工
作,聘期 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
2.乙方应参加所在教学单位和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执行学院制定的教授工作任务及工作量标准。承担的教学工作量
为 学时/年。
3.乙方在返聘期内按学院同级教师课时酬金标准计发院内津贴,每学期期未统一结算。(具体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退休教授返聘管理办法执行)
4.乙方在返聘期内不参加学院的正常考核评聘。
5.乙方教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聘用单位备存一份。
甲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