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培训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挂职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4 发布者:

为加强学校“双师型”师资及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水平,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外单位干部来学校挂职

学校将与其他高校等外单位建立优秀干部来学校挂职的合作机制。外单位干部主要指来自其他高校、全总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工会等单位干部。

(一)挂职条件

1.年龄45周岁以下(含45岁),具有较好专业素养或管理、教学经验。

2.身体健康,能够较好履行挂职岗位职责。

3.挂职期限一般为1年,如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年。

(二)挂职期间待遇

1.在学校挂职期间身份不变,人事关系仍归原单位管理。

2.学校为挂职干部提供办公场所,发放伙食补贴。

3.由京外来学校挂职的干部,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其家庭所在地至北京的往返路费(飞机或火车均可)。

4.挂职干部的职位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安排,特别优秀的可适当考虑高挂。

(三)管理和考核

1.干部人事处于每年年底征集各部门需求,制定挂职干部需求计划,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2.用人部门负责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3.挂职干部须全职在岗工作,不能擅自脱岗。因特殊情况请假一周以上的,须向干部人事处书面申请报批。挂职人员挂职期间工作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85%。

4.挂职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人员,挂职期满后,由干部人事处通过述职、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等方式,对挂职干部任期的工作进行考核,出具考核鉴定意见交由派出单位存档。考核的重点是挂职干部在挂职期内的履职状况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学校教职工赴外单位挂职锻炼

(一)挂职锻炼条件

1.年龄45周岁以下(含45岁)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及管理岗位人员。

2.挂职锻炼期限一般为6个月(1个学期),如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年(到全总机关挂职的,按全总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3.挂职锻炼人员原则上应已在本校工作1年以上。

4.身体健康,具备挂职锻炼岗位所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二)挂职锻炼方式

挂职锻炼方式一般可分为二种:一是兼任其他高校、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某一具体职位,按照挂职单位分工要求协同开展工作,仍需承担本校部分工作任务;二是挂职锻炼期间全职到岗工作,不再承担本校工作任务。

(三)挂职锻炼期间待遇

1.挂职期间人事关系仍归学校管理,保留工作岗位,工资(包括津贴、福利等)及相关待遇不变。

2.学校根据相关文件为挂职锻炼人员发放挂职补贴(不含京内挂职),并为其办理挂职锻炼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赴京外挂职人员,学校每年为其报销一次由北京至挂职所在地的往返路费(飞机或火车均可)。

4.挂职锻炼的经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由学校作为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挂职锻炼要求

1.挂职锻炼人员应深入挂职单位工作一线,深入职工群众当中,全面了解、熟悉和掌握挂职单位情况,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为挂职单位服务,推动学校与挂职单位的联系与合作。

2.挂职锻炼人员应尊重和服从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及工作安排,自觉遵守挂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向挂职单位提个人要求,不搞特殊化,注重团结,维护学校及个人形象。

3.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应至少完成1篇与本专业、本岗位相关的调研报告。在学校学报或“智库”发表后,教学人员可记为当年的考核任务。

(五)管理和考核

1.干部人事处负责统一联系挂职单位,适时公布相关信息,统筹考虑挂职名额,做好挂职人员与挂职单位的联系衔接等工作。

2.学校赴外挂职锻炼人员的派出部门应随时与挂职锻炼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其工作和生活情况。

3.挂职锻炼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脱岗。如有特殊情况请假一周以上的,须向干部人事处书面申请报批。挂职期间工作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85%。

4.挂职锻炼人员挂职期满后,应向挂职单位和干部人事处提交一份工作总结,并由挂职单位对挂职锻炼人员工作表现提出鉴定意见,交由干部人事处存档。

5.学校对考核合格的挂职锻炼人员,在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外派进修交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或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办法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