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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聘任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4 发布者:

为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全国总工会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岗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干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遵循“平等竞争、择优评聘、突出特色、适当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师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社会化评审类。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对经学校推荐并取得社会化评审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经济、会计、审计、出版编辑和图书档案类的人员择优聘任。

第五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和聘任实行分开进行的政策。除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外,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有空岗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取得资格未予聘任的人员,按照所聘岗位享受工资待遇;取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任职资格的人员,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不予聘任。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权限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学校设立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级评委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以及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中级评委会由20至25人组成,下设学科评议组。中级评委会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原则上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中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中级评委会成员中,中青年专家应占三分之一。

第八条  中级评委会成员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报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审批;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中级评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左右,任期届满,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中级评委会成员中办理退休手续的,上报全国总工会组织部随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九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职。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且聘期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学历学位,符合国家、全国总工会和学校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教师系列的,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申报人现任职务任职年限计算到当年的12月31日,教学工作量和科研成果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的8月31日。

第十四条  申报人的申报成果均须为任现职以来的成果,申报单位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著作类、教材类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以及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为准;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立项和结项均可,以立项证书或结项证书为准,其他项目如无特别说明,申报时提交的项目或课题均应已结项;奖项类以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所需外语能力和计算机水平按照国家、全国总工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2016年1月1日后入校的申报晋升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含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列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条件均为具有申报该职务的资格条件,学校将从具有申报资格的人员中择优晋升与聘任。

第十八条  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学校评审后,推荐到委托评审机构参加评议未能通过的,再次参加评审时,须有新的较高水平的教学或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任期内出现重大教学或管理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出现一般教学或管理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因自身条件变化或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造成现岗位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一致的,可申请转评与现任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任职年限可与原工作岗位所从事的专业技术时间合并计算。

申请转评同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需重新参加该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过评审后获得现任岗位相对应的任职资格;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在现岗位工作满2年,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且达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方可参评。

第四章  晋升和聘任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布通知,部署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相应支撑材料。

第二十三条  部门审核。申报人所在部门对申报人的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未达到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推荐到学校评审。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成果须经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复核,公示通过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教学、科研成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科研成果代表作须经至少3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校外鉴定专家应有与被鉴定人拟晋升职务相应或高一级的职务。专家鉴定材料由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送审。专家鉴定意见作为评审和聘任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学科组评议。学科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评议会议。学科组对所有申报人进行充分讨论评议后,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评议组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确定为推荐人选。

第二十七条  中级评委会评议。根据学科组评议意见和校外专家鉴定意见(针对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校中级评委会召开会议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拟晋升和聘任人选。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进行现场答辩。

学校中级评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会议,赞成票数超过评委会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的,方为通过评议。学校中级评委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第二十八条  公示与申诉。学校对拟推荐和晋升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此项工作中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公示期满后,学校将拟推荐参加委托评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的人员报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审定。

第三十条  聘任。通过委托评审的人员,经全国总工会组织部验收确认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空岗情况,根据学校中级评委会的投票情况确定聘任人选。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若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或已通过的任职资格,3年之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议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等相关工作纪律,涉及到本人或亲属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聘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和其它未尽事宜由干部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附件:1.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

     2.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

     3.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晋升暂行规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