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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9

各学院、部、处,电教中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程管理审计规定(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防范工程管理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直机关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制定)、《工会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工审会发〔2016〕7号),参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利用各类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改造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防技防、校园管网和信息化、实验室建设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管理,是指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从投资评审、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及时交付使用、竣工结算到财务决算等业务活动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除学校上级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项目外,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上述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真实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确认和咨询活动。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确认和咨询服务。其中,咨询服务不承担管理层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按照全面监督、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每年度,应当对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审计工作进行统筹计划与安排,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审计,为学校内部审计提供专业技术的支持和补充,并负责对其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财务等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条  审计处可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或人员担任顾问,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提供技术支持或专业鉴定。

第八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成果的客观与价值,审计处应当要 求工程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前置审核工作机制,并有权取得开展 确认或咨询所需的全部资料,有权要求有关业务部门提供审计事 项的情况说明并配合开展相关的访谈、询问等工作,也有权对直 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九条  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分歧问题,工程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沟通、处理,对工程管理部门及审计处无法解决的事项应提交学校领导进行处理,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应按学校处理意见与施工单位进行落实。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建立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质量控制机制,创建并不断完善相应的审计监管体系。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规定向有关业务部门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后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需要由中直机关审计室或全国总工会经审办实施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按有关要求提交材料,由学校审计处组织送审。

 

第三章  审计方式及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实施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应坚持合规性审查、技术经济审查、内部控制检查相结合,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分别采用以下审计方式进行:

(一)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学校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二)未列入学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三)对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学校财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组织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四)对于学校建设工程的投资评审工作中的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等有关业务事项、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启动前的重要业务事项、未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业务事项,审计处按照学校要求及审计资源配置情况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重点关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情况、工程成本支出情况以及项目管理内部控制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一)对建设工程的归口管理、管理岗位及职责设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检查;

(二)对建设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合理性进行检查。重点关注项目前期决策、投资评审、招投标管理、工程变更管理、竣工结算管理、资金管理等重点环节内控制度及措施。

(三)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上述重点环节内部控制健全性、执行情况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预(结)算、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合同中经济性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付款审计是依照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合同和项目进展情况对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计划。每年年初,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交学期建设工程(含在建、竣工及拟建工程)计划及送审计划,审计处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具体工程中的风险点及时拟定年度建设工程审计计划,在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批复后,审计处对计划内的审计项目予以预立项,根据工程资金规模、工程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审计资源状况确定各个项目的审计方式及审计重点。若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发生变动,审计处应当随之调整相应的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准备。对于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分别开展项目管理审计,对于需要中介机构辅助的项目,要及时完成中介机构选聘、委托和合同签订等工作,组建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及时收集审计实施所必需的资料;在审核确认送审资料基本完整后,予以正式立项,并编制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及主要审计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内容的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召开审计进点会,督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提供较为完整的送审资料。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程序,组织实施审计,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业务部门回复意见进行分析研判,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按规定送达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计整改。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审计完成后,审计部门应及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提供审计咨询服务的,应按照受理委托、分析研究咨询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情况应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果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审计结果对建设工程管理提供合理保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仅涉及单项工程的内部控制缺陷或个别管理上的疏漏等问题,审计处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反馈。

第三十条  对于建设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审计处应分析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原因,总结提出审计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移交学校纪委及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应作为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审计费用

第三十四条  审计费用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予以确定;审计费用的列支渠道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的审计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成本。

(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的审计费用实行工程款项结算前审计方式的审计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成本;实行工程款项结算后审计方式的审计费用,在审计专项事务经费中列支。审计专项事务经费列入学校专项业务预算。

)审计咨询服务业务、专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费用,在审计专项事务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审计费用计算及支付:

(一)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6%、修缮工程结算审减率≤8%时,结算审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二)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6%、修缮工程结算审减率>8%时,结算审计费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并在领取工程结算报告时缴纳;

(三)结算审计费=审减额×审减报酬率,其中,审减额=送审额-审定额,审减率=审减额/送审额,审减报酬率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四)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拟定时,须将第三十五条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必须响应的条款中,并最终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三十六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有下列滥用职权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在对学校组织的投资评审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审计实 施过程中,未充分或正确履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的行为;

(三)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行为;

(四)因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

(六)因泄露审计中获悉的有关业务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为;

(七)其他欺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三十七  服务于审计处的社会中介机构若存在下列行为和现象的,审计处应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或追回服务费用、取消其在学校承担审计任务资格等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经再核查后,被确认其核减率高于学校规定允许误差率以上的情况;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表审计意见或审计意见质量未达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违反国家、行业和学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四)其他欺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三十八  若审计中发现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存在下列行为或现象的,审计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建议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在学校组织的投资评审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中,未充分或正确履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支付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金额,经审计确认存在超出允许的误差、且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支付建设工程结算款项的行为;

(五)其他欺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三十九  若审计中发现项目管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审计处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等法规制度以及相关合同约定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行为;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行为;

(四)其他欺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原则性调整的,从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予以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