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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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电教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升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国家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019年11月19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升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工会经审的相关制度规定以及教育系统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国总工会和教育部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促进学校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战略规划、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以帮助学校增加价值、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内部审计提供的咨询服务不承担管理层职责。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处对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议事协调机构,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方针政策,审议内部审计重要规定和业务规划、计划,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由审计处履行。
第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足额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背景。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审计处可以借调学校其他部门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能力;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予以表彰。
第九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切实履职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由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人或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经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审计处可列席与学校战略规划制定或实施有关的预算安排、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项目等研究和决策会议;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业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业务规划、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南、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全国总工会经审规范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强化审计项目统筹、强化审计组织方式统筹;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的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送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反馈审计处,并提交书面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等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人或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8日发布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党纪字〔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