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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0

 

各学院、部、处,电教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学校审计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019年11月19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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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和决策的质量、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关于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议事协调机构,全面领导学校审计工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审计工作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审计工作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全委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根据定期听取的学校审计工作汇报和重要专项审计情况报告,作出批示、指导;

(三)研究制定学校审计改革方案、政策及重要审计规章制度;

(四)研究和审定学校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及相关重要事项;

(五)审议审计发现违法违规事项处理、问题线索移交,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审计整改,推动审计结果运用;

(六)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七)审议决策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党委审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条  全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或成员提出,经主持人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相关材料送达。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七条  全委会议题一事一议,成员应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应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向有关方面咨询了解后再行讨论决定。

全委会对审计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初步审议后,经主持人同意,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全委会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不含党委审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个人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会议决议。

第九条  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党委审计委员会其他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审议事项涉及主任、副主任、成员或其近亲属的;

(二)在审计取证过程中担任过证人的;

(三)主任、副主任、成员或其近亲属与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审议事项结果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的。

副主任、成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全国总工会分管学校工作的领导决定。

第十条  根据议题需要,经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全委会决定事项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成员根据职责协助办理,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报告。会议决定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获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经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意,列入下次全委会讨论议题。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全委会的,可由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授权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全委会报告。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