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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17

 

为规范审计处集体决策行为,强化审计处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严格决策程序,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字〔2016〕9号)的要求,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审计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审计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党和国家、全总审计工作精神,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2.审计处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

3.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等重要问题;

4.审计处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5.审计处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6.校级及以上人员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7.部门年度财务预算申报及年度财务决算;

8.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需要移送处理的问题;

9.审计处领导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1.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

2.职工职称评审和干部聘任的推荐;

3.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4.其他重要人事推荐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重大审计项目的安排和调整;

2.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

3.固定资产的处置;

4.委托外部审计机构。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审计处各类经费,单项支出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资金款项,须经过处务会讨论研究决定。

二、“三重一大”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三重一大”决策议题由处领导拟定,凡涉及“三重一大”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全面调研、征求意见、会议讨论等方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处务会或处全体会议作出决策;对重大问题事项报校领导批准。

(二)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表示不同意或缓议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处长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三)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处领导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定期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要求其他审计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五、解释权和时效性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通过,解释权归审计处。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审计处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