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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涉外管理规定,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事接待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经由上级部门安排,或由学校邀请,或由各教学院、系、部邀请来学校参观、访问、洽谈合作、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从事讲学等外事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外事办公室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学院外事接待活动可分为两类:

A级:全总安排、需学院予以配合的国(境)外团体或个人来校访问、会谈、参观及交流,以及因工作需要、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团体或个人来校的访问和交流。本级别外事接待由外事办填写书面格式的《外事接待审批表》(见附件1),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外事办公室负责出具邀请函;

B级:学校各教学院、系、部邀请国(境)外团体或个人来校参观、考察、访问、讲学、合作科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等,由各教学院、系、部向外事办公室提交书面格式的《外事接待审批表》(见附件1),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同意后,由各教学院、系、部负责出具邀请函。

凡邀请外国政府官员、外国驻华使(领)馆馆员、台湾人士及国外媒体人员来访,或以上组织人员主动申请来访,学校各级邀请部门或接待部门应在来访前明确对方来访目的、访谈内容、来访人员背景等,由外事办公室统一报请全总国际部或中国职工对外交流中心,经核准后出具邀请函件或接待来访。

第五条 接待部门应根据“外事无小事”的原则,认真准备接待工作。A级接待由外事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统筹安排会谈、参观、考察等接待工作,相关部门予以协助。B级接待原则上由各教学院、系、部安排接待,需学校领导出席或需外事办公室予以协助的,须提前报请外事办公室,经请示相关校领导后予以安排。

第六条 邀请参加外事接待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时间、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注意着装整洁;参加会见、授聘或签字仪式等正式场合应着正装;会见、会谈中应当关闭手机和避免其他干扰。

第七条 外事接待过程中应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资料。接待任务完成后1周内,接待部门须向外事办公室提交接待工作总结(包括文字、照片、视频,内容包括接待效益和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八条 国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人员来访、捐助(赠)和开展社会调查等,学校各级邀请部门或接待部门应事先了解对方政治背景、宗教背景、捐助(赠)目和调查事项意图的等情况,并书面向外事办公室报告,由外事办公室上报全总国际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外事接待活动中一般不安排校外参观活动;接待过程中注意外宾安全,包括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提醒外宾妥善保管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财物。

第十条 外事接待中应注意保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安全。

(一) 接待部门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的保密内容和保密部位,并事先对我方参加接待人员进行教育和提醒对外活动不得带领国(境)外人员进入涉密场所和涉密部门、部位;

(二) 提供给外宾的介绍材料必须事先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国(境)外人员要求提供有关涉密信息的应予以拒绝,并及时向全总国际部报告。

(三) 与外宾会谈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四) 外事办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提醒。

(五) 对外活动如需向外方出具文件、资料、物资等,应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审批,有涉及国家秘密的,须与外方签订保密协议。

如有违反涉外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外宾来访期间的新闻报道应征询参与会见的我校相关领导的意见之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外事办公室负责制订外事接待经费预算,用于学校外事接待开支。针对涉外接待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独立预算的原则,进行审批及报销。

第十三条 对应邀来访外宾,各接待部门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应邀来校授课除外招待人数可由各部门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和天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十四条 接待部门应从严、从紧控制外事接待费用,严格执行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不得以其他名目虚假列支接待费用。外事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确需使用现金结付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签字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外事接待费用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A级接待,由外事办填写外事接待审批表(详见附件1),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接待费用由学校外事经费负担;

B级接待,由各接待部门填写外事接待审批表(详见附件1),经相关负责签字后,接待费用由各接待部门费用负担。

第十六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原则上安排在中工大厦。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级及以上人员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七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标准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天300元。如有特殊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宴请费用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与学校签订合作合同的餐厅,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早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级以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宴请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和工作需要,从严掌控,选择合适的陪餐人员。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四)每批接待一般只宴请1次,学校已安排宴请的,各接待部门则不再安排。

第十九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做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车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接待部门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或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外方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只赠礼1次,学校已赠礼品的,各接待部门不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事办公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