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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短期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短期因公出国()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短期因公出国()的校内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短期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学院党委书记为学院外事工作的主管领导。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办)为学院短期因公出国(境)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短期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审批和办理。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应密切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人才培养,要有利于增强学院的知名度,促进学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任务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短期因公出国(境),是指学院在职教职工由学院派出,持因公普通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访问、考察、参加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合作研究及讲学等,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进修、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按学院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离退休教职工及在校学生短期出国(境)原则上不以公派方式派遣出国(境)。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各组团部门应当坚持“因事定题,因题定人”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确定出访人选,不得因人找事。出访部门、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出访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参加研讨会和培训班等的;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随访家属;

(五)非在职在编人员;

(六)已确定要调离本校的;

(七)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的;

(九)属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双跨”组团出访的;

(十)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十一)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

(十三)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公临时出国人员须清楚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因公短期出国(境)的人员在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供合格的外方正式邀请函原件和复印件、准确的中文译文及经费负担办法。申请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参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师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进行)还应提交有关会议及会议组织者信息、会议议程、其他参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有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涉及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问题等说明性的背景材料。受邀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的,须向科研处提交论文摘要,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报外事办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短期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参加学术会议和交流的学院教职工,须在出境日前两个月(赴台需在出境前三个月),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向本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公章,上报外事办审核,并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外事办向全总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境)报批手续。

    有教学任务的人员出国(境),须向教务处申请办理相应的调停课手续后,方可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需办理政审及纪检手续的,由学院干部人事处(纪检办)负责办理。

    第十条  校级党政领导的短期因公出国(境),由全总审批,校级党政副职短期因公出国(境)须经学院正职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全总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中层党政干部短期因公出国(境),须经其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全总审批,其中中层副职需经其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其他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的,应先提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确需按因公程序办理的,须本人提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报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由人事部门/纪检部门进行政治审查。组织部门要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国进行审核、备案和登记,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须由学校机要办公室进行涉密审查和保密教育。

    第十六条  经校内审核批准出国(境)的教职工,根据出访目的地,应分别填写《全总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全总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或《全总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提交给外事办作为出国任务请示附件报全总国际部或中国职工对外交流中心,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并抄报纪检部门。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

    第十七条  凡上级下达并指定我校人员参加的短期出国(境)任务,由外事办向指定人员所在部门下达通知书,所在部门同意后由外事办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及出国(境)报批手续;凡上级下达并要求我校遴选人员参加的短期出国(境)任务,由外事办与有关单位协商遴选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组团或选派人员进行的短期出国(境)学术交流及访问考察活动,由外事办根据出访任务和邀请方既定安排制定出访日程,遴选团组人员,征得有关人员所在部门同意并最终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外事办负责办理团组人员的出国(境)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内其它单位邀请我校人员参加该单位组团短期出访,组团单位应事先征得我校同意,并经外事办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提交组团单位出具的“任务通知书”原件和“出国(境)任务批件”(附名单)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出访管理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预报审批制度。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外事办预报下一年度计划,由外事办统一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无计划出访。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公示制度。

   (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报全总审批前应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出访申请报告材料中须注明公示情况。未按规定公示的,外事办不予审批。

   (二)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在落地后第二天在校园网站公示出访新闻稿和照片(如遇寒暑假,自动顺延至正式开学后1周内),两周内将访问报告电子版发送至外事办邮箱inter@ciir.edu.cn。

   (三)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量化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出访次数。严格控制行政管理人员一般性访问、考察等出国(境)活动,原则上学院校级党政正职领导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校级副职及以下行政管理人员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负责外事工作的管理人员事务性出访、参加连续性专业学术会议的教职工出国(境)及教师出国(境)参加与自己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及研讨会议等活动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数须符合出访任务需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最多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及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中美洲、南美洲、非洲国家可酌情增加1~2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地区)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三)学校领导个人以学者身份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假期(含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四)出席国际会议、双(多)边机制性磋商谈判、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或宣传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五)公务活动须占在外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同一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团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

 

第六章  经费和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组团出访、上级下达任务出访及学院指定人员出访的出国(境)费用由学院外事经费支出,教职工个人受邀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参与研究等活动,原则上由申请人自行筹措经费(如课题经费、系部经费、邀请方资助、申请人自筹等)。确需学院(专项)经费资助的,由申请人向学院外事办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师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使用学校外事经费出访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使用其他经费出访的,根据经费性质,由相应主管部门或领导审批,并报财务处核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随国内其它单位团组因公出访,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原则上由组团单位承担或由出访人个人自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必须覆盖出访时间。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境费用来源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要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国际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的,可预支适量城市间交通费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自付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均由学院外事办统一向全总主管部门申办因公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证、签注,出国(境)人员不得自行与全总联系办理。原则上不得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三十条  我校人员参加国内其他部门组团因公出访,其证照由外事办负责办理,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访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出访归国后须在一周内将证照(因公普通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交至外事办,两周内将出访报告电子版发送至外事办邮箱inter@ciir.edu.cn。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因私护照的管理,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章  外事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并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访团团长。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对出访团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交流活动中应注意保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安全。

   (一)外事办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因公出国(境)交流团组及个人进行行前教育。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不得私自向境外人员提供任何内部资料、书籍、刊物以及与交流活动无关的其他资料、物品。如需向外方出具文件、资料、物资等,应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审批,有涉及国家秘密的,须与外方签订保密协议。

   (三)如有违反涉外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出访人员及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1年内停止受理违规出国人员的出国申请,6个月内停止受理违规部门的出访申请。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我校以往有关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