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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5-02

  (院字[2012]39 201212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院的学生资助资金,包括按规定从学费中提取的资助款,以及上级财政专项资助拨款和社会捐赠等款项。
第三条  我院推行长效资助机制,在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专款专用、依法合规、科学合理。
第五条  为国家负责、为学院负责、为学生负责。
第六条  财务公开、程序公正、准确高效、效果公平。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全程接受学院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八条  我院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国家助学贷款;
2.学院从学费收入中提取划拨的专项资助经费;
3.国家财政和上级单位下拨的资助经费;
4.社会或个人的捐赠。
第九条 为规范学院资助经费的来源管理,学院财务处专门设置“资助款”科目,所有资助资金往来账目都必须在此科目下记账。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向:
1、学生助学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3、基层就业、退役学生学费补偿代偿金;
4、国家奖助学金;
5、勤工助学岗位补贴;
6、学费减免;
7、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补贴;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实践补助;
9、突发性经济困难临时救助;
10、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
11、学院党委决定的其他资助项目和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款项和管理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执行。学生助学贷款到账后首先进入学院学费收入账户,由财务处负责逐一落实到贷款学生个人,冲抵学费后的余款记入扶贫款科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走报销手续退给贷款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按照教育部和中国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中的比例予以提取执行。
第十三条  面向西部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和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分别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退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与发放分别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补贴的发放应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合理有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设置或变更岗位、不得违背程序发放勤工助学岗位补贴。
第十六条  各系(院)应于学期末认定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情况,由财务处和教务处直接在收费系统里直接执行相应的学费减免额度。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补贴的发放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贫困生工作条例》执行;上级财政专项补贴拨款要在“资助款”科目下建立专门明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实施。社会实践项目应有具体内容、预算和实践成果,统一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在限定额度内报销。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在“资助款”科目下设置“送温暖”救助基金,针对家庭或个人突发变故的学生,由所在系(院)提请资助建议,经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资助。
第二十条  资助专项资金支出签字权限规定为:
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
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主管财务院领导会签;
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部门负责人、主部门管院领导联签审批,财务处长、审计负责人、主管财务院领导会签;
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审计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联会签后,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经学院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按决议执行,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资助资金所有支出必须备有财务报销单,各资助项目务必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落实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私自支取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所有资助款项的支付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结算,特殊情况需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助效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及各系(院)要把资助工作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能力培养、社会实践等活动,引导其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培养积极、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全面提高受资助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和各系(院)要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诚信教育,对于不愿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经济困难和拒绝履行义务者,酌情减少其资助款项直至取消其资助金。学生的表现将作为在下一学年是否继续给予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系(院)每学年初要进行一次学生受助情况调查,及时调整审定资助学生名单。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方面保障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各系(院)要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配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队伍,加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每学年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和更新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备案。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