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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1 浏览次数:

京房公积金中直发〔2014〕4号
 

中直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遏制套取住房公积金等不法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决议,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分中心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提取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异地购房提取管理

  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申请提取,除按中直分中心已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中直分中心应严格审核有关提取材料,材料真实的,准予提取。

  二、加强以租房为由提取管理

  职工以租房为由申请提取,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

  职工租房自住,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配偶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职工申请提取,中直分中心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前的3个月缴存额度为标准,为职工办理提取。

  3.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3)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4.提取材料的提交:

  职工首次提取时,应当按照本条及有关规定提交提取材料,房屋租期一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十二个月后,再次提取时须重新提交提取材料。中直分中心在职工每次提取时,须在租房费发票上记录提取日期和金额。

  三、遏制为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转移账户

  为遏制某些单位违规协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中直分中心发现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应立即终止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职工应承担下列后果:

  1.中直分中心将职工违规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予以批评或者做其他处理。

  2.违规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中直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中直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单位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记入中直分中心“缴存单位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四)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由中直分中心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中直分中心已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