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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7月1日起报销用增值税普通发票都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2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自7月1日起,作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用于报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在6月30日之后的, “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必须填写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048875”,若此栏为空则发票不能作为有效报销凭证,无法报销。

                            (请点击图片查看)

    6月30日之后取得的,开票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纳税人识别号”一栏未填写学院统一社会信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受影响,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上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不适用此次公告,不需填写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需要学校开具发票的业务经办人,需提供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上述信息无法开具发票。

 

财务处

201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