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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6月30日以后开具的地税发票不予报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27 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文件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根据税务局规定,地税机关印发的发票,2016年6月30日以后开具取得的发票,不予报销,应要求开票单位开具国税局印发的增值税发票。
      2016年6月30日以前开具的地税局印发的发票,应尽快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处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