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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劳务酬金发放标准和程序,加强各项劳务酬金开支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各部门开展的涉及提供专项劳务、专家指导、专题讲座、业务咨询、项目服务等劳务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劳务酬金支出应当坚持工作所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禁无实质工作内容、无明确工作需要的劳务开支。

第四条 取得劳务酬金的基金会外部人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

第二章 人员规定

第五条 各部门要对外聘人员严格把关。凡涉及聘请专家的,须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予以选聘,并经部门负责人和秘书长确定后方可聘请。

第六条 劳务报酬开支对象不包含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外部人员劳务报酬发放超过三十天的,归为长期聘用人员,包括长聘专职人员和项目工作人员,纳入人事管理,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八条 长期聘用人员年龄超过70周岁的,应终止劳务合同,停止发放劳务报酬。


第三章 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劳务报酬开支具体分类为专家讲座费、专家咨询费、专家一般劳务费、长聘专职人员劳务费、项目工作人员劳务费、志愿者补贴等。

第十条 专家讲座费是指聘请相关专家讲学讲课、主题演讲所支付的必要报酬。执行以下标准:

(一)讲学讲课: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875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25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625元,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主题演讲:大型论坛每人1500-2000/半天,专题座谈研讨会每800-1500/半天,其他每人500-800/半天。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先评优评奖、座谈、咨询、论证、研讨等所支付的必要报酬,执行以下标准:

(一)院士、高水平专家或部级人员不高于4200//天;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司局级人员不高于2800//天;

(三)其他人员不高于1500//天;

(四)也可依据劳动强度、技术含量、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按照以上标准按次核定。

第十二条 专家一般劳务费是指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各类检查、考察、考核、调研、评估、指导等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专家一般劳务费执行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500元。

第十三条 长聘专职人员为党政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要求,每人每月发放工作经费不超过3000元。

第十四条 长聘专职人员为非党政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根据其受聘岗位,每月发放对应职级的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长聘专职人员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等同级别技术职称)退休人员的,如受聘于有技术资格要求的岗位,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月支付劳务报酬不超过10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8000元。

第十六条 为基金会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原则上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100元。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基金会为个人投保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因开展业务和日常工作的需要,临时聘请的与该业务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支持人员的劳务费,综合劳动强度、技术含量等因素按照200-650//小时计。

第十八条 外聘人员为北京市以外人员的,可参照基金会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报销往来城市间交通和住宿费。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九条 发放部门经费审批人为直接责任人,应确保发放的劳务酬金符合相关规定,并对发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发放劳务酬金时,申请人需将填报完成的报销单、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表、劳务酬金发放审批表交至财务部,报销审批程序按照基金会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劳务酬金标准均为税前金额。所有劳务酬金均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将劳务费发放到领取人指定的、其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银行卡),不得采用现金发放。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附表: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劳务酬金发放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