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通用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 (修订)
时间:2020-12-14 10:54:00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通用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公设备配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资源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及上级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是指普遍适用于各部门,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通用办公设备分为必备设备、共享设备及特配设备。
必备设备是指按照工作岗位配备的办公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电脑桌、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共享设备是指工作需要,但不能按每人配备,须按“总量控制,综合考虑”原则配备的部门内共用的办公设备,如:打印机、传真机等。
特配设备是指学校严格控制、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特殊配置的办公
设备,如:专业相机、镜头(含单反套机)、便携式计算机、摄像机、投影仪、复印机等。
第三条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原则
(一)工作需要。根据工作岗位、人员编制、工作实际需要、部门资产管理情况配置办公设备。特配设备应按与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二)量力而行。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逐步改善。
(三)资源共享。办公设备要物尽其用,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可调剂使用的设备,原则上不得新置。
(四)管理有序。部门资产系统账应账实相符,责任到人。部门资产系统帐不清,或领用人不明,难以进行配置数量核定且无其他有效材料补充的,根据实际情况暂缓配置。
第二章 配置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及使用年限标准见附件。本办法配置标准及使用年限标准未涵盖的设备,参照中央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第三条配置原则从严掌握。
第五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办公设备的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学校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在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购买实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办公设备。
第六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不是报废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七条 配置数量上限是学校作为整体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的最高数量限制。具体数量实行“整体统筹,区分校区,部门限制,合理配置”原则,即学校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部门通用办
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各部门申报配置受附件资产配置数量比例限制,同时应符合学校整体统筹数量配置,必要情况下,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部门资产情况在学校范围内调剂使用特配设备。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出配置标准配置的应经学校分管资产领导特批,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学校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是通用办公设备资产,编制配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处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标准施行前,部门或学校办公设备数量上已配齐但规格标准低于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更新购置。
第十二条 各部门编制办公设备配置预算,应根据预算编报要求报资产管理部门预审。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管理系统,结合部门申报需求及部门人员编制、资产自查情况等组织预审,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部门预审结果及学校经费总量,编列次年度学校办公设备购置预算。办公设备申购计划经学校预算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统一集中采购。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保管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将办公设备的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使用人。对于便携式计算机、照相机、摄相机、、照相机、摄相机、录音笔、大容量移动硬盘等“两用资产”,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落实资产领用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部门间调动,工作人员部门间调动,在原部门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应留在原部门。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继续使用原部门的相关办公设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部门资产第一责任人同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原部门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人员调离本校或离退休时,应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可以报废的办公设备,使用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报废手续后,方可更新。
第十七条 办公设备如遗失或损坏,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每年对办公设备要进行资产清查,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和监督部门办公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3.其他特配设备配置标准及使用年限标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