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资字〔2024〕7号关于印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1-04 15:13:00 来源:
关于印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国家、全总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024年 10 月 21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相关主管部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总工会本级工会资金采购实施细则》等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属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含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技术咨询)等。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具体内容以当年执行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容为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采购前须取得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的审批,须落实经费来源,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基建办公室)负责管理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改造工程类项目及学校规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服务类项目;后勤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装饰装修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以外的装修工程,下同)、拆除工程、中小型修缮工程及学校规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服务类项目。
第二章 校内集中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技术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含)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含)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技术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含)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技术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依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含)以上、不足 400万元的工程,按以下方式采购: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20万元(含)以上、不足 400万元的工程,按照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要求以及全总集采要求执行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万元(含)以上、不足 120万元的工程,相关采购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第九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不足 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按以下方式采购:
(一)预算金额在 100万元(含)以上、不足 200万元的货物,依法执行政府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 20万元(含)以上、不足 100万元的货物,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学校组织采购小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参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比选方式采购。
第十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不足 1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按照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以外的如技术咨询、设计、勘察等服务,由学校组织采购小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参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比选等方式采购,采购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非招标范围的工程类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而需要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二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 20万元的工程、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由学校按年度统一组织采购,或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相关资料提交招标采购办备案。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第三章 工程类项目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含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下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要求向招标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工程采购申报主要材料:
(一)采购需求单位应向工程类归口管理部门提供预算批复、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业绩条件、技术要求、工期等;
(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向招标采购办提供工程采购资料登记表、相应的立项批复或资金证明、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图纸(如有)、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主要材料(设备)的厂家或品牌推荐材料(非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需求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经过市场调研后,可推荐三个或以上同档次的不同品牌作为参考品牌)、经本部门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书及其他商务要求等材料;
(三)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计划报招标采购办,采购办负责采购意向公示(12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100万元(含)以上货物和服务),制定采购计划,并按照资金来源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类项目招标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接受投标人投标报名、进行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和集中答疑、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归档资料等。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办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归口管理部门应协助文件的编制工作,提供文件编制所需的基本信息,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修订,并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清单及控制价、图纸、工期、投标人资质、必要合格条件和评价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进行确认,并按照学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在实施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歧视潜在投标人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第十九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投标供应商的近亲属;
(二)与采购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与投标供应商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采购与招标公正性的。
第二十条 参与招标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项目交付使用后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竣工验收资料与评价资料提交招标采购办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校资字[202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