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卫生所为了切实保护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我校传染病应急预案,建立分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对传染病的管理。
第一条 传染病预防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吴万雄
副组长:赵金荣
组 员:张燕 牛娜 各学院总支书记(副书记)
第二条 传染病疫情负责人及主要工作
负责人:张燕
主要工作:
1.负责传染病疫情及时上报、传染病预防控制方案的制定及措施的落实、传染病的预防宣传、与传染病密切接触者的筛查;
2.教职工和学生的疫苗接种;
3.指导传染病患者的医学观察和应急疫情方案的制定;
4.负责与北京和涿州两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联络。
传染病疫情报告电话:88561891(北京校区)、81200717(涿州校区)
第三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负责人
根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字【2008】31号文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各系部指定一名负责人担任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兼肺结核可疑症状监测网络监测员,并配合卫生所及疾病控制中心做好传染病的防控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 具体措施如下
1.对确诊为传染病的患者,接诊医生及时将相关信息(姓名、性别、发病日期、所在系部、住址、联系方式、诊断等)填写在传染病报告卡上,交传染病疫情负责人,同时将病人及时转到传染病医院就诊。
2.各系部教职工或学生患传染病,由所在系部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第一时间报告学院传染病疫情负责人;学院疫情负责人指导各系部和物业及时隔离传染病人,采取消毒措施切断传播途径,组织安排为密切接触者应急接种疫苗,配合疾控中心组好筛查和医学观察工作。
3.传染病患者在学院卫生所隔离期间,遵守传染病隔离制度,遇有医疗相关问题,由卫生所处理;其他问题由所在部门解决。
4.卫生所为密切接触者应急接种疫苗,配合疾控中心做好密接筛查和医学观察工作。
5.患传染病的教职工或学生应积极治疗并主动配合隔离,防止传染病在校区内继续蔓延,未痊愈之前不得返回宿舍或班级上课;所在部门的疫情负责人做好患者的思想工作,不允许或纵容疾病未愈的学生继续在教室上课和在宿舍住宿。如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将负相关责任。
6.肺结核可疑症状监测网络监测员职责
(1) 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等结核病可疑症状,发现有可疑症状者督促其就医诊治。
(2)对因病缺勤的学生,应详细了解学生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缺勤追踪怀疑为肺结核患者时,填报“学校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排查登记表”,并及时上报卫生所联系人。
7.因患传染病学生,应在学校所属辖区的区县专科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开具病情诊断证明,注明患者的病情和休复学建议,学校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教委的相关规定实行休学、复学、隔离和督导治疗管理。
(1)凡患有结核或结核性胸膜炎的学生,根据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结防所的相关规定,经过规范治疗,完成疗程后,学院根据所属辖区结防机构/定点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结合学院及学生具体情况,决定患病学生是否复学。
(2)凡患有肝炎的学生,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稳定,肝功能恢复正常,持有传染病或专科医院的治愈诊断证明,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决定患病学生是否复学。
8.卫生所充分利用校园网、继续教育手册、宣传栏、知识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学生防病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发现传染病或可疑病例立即报告。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是一个系统和复杂的工程,通过制定这个预案旨在使各部门更好协调与配合,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做到团结协作,群防群治,从根本上遏制传染病在学校的暴发流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传染病预防应急预案(修订)》党政办字【2014】7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规定由传染病预防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