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刘向兵
副组长:吴万雄
成 员:由党政办、宣传部、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各学院、卫生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医院。
办公室主任:张燕 电话:88561890传真电话:88561893
(二)主要职责
1.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负责全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制订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3.负责信息上报工作。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及时向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4.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运行机制
1.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工作。发生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成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小组。
2.各部门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部门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人为信息报告员。
3.卫生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实际要求,制定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实施医疗救援工作,并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开展进一步的医疗救援工作。
二、信息报告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加强合作、群防群控的原则。全校各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机制,尽早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苗头,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1.卫生所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门
责任报告人:各部门负责人和信息报告员
(二)报告时限及程序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都必须作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1.初次报告
全校各部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向卫生所、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进行初次报告;学校在接到各部门的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
2.进程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办公室应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办公室应将事件处置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报告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
(三)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必须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初步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包括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四)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可指派有关部门或专人在指定范围内通报信息,其它相关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向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任何信息。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损伤、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区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区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多校区;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9.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0.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单校区域内的,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校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8.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5.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6.发生在学校的,经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身体健康和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四、应急处置措施及工作流程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应急工作流程: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卫生所。
(二)部门负责人和卫生所人员接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全程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报告。
(三)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 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部、卫生行政部门;
2.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卫生所同时实施救治;
3.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4.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5.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6.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7.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学校要在适当的范围内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五、应急保障
学校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配备所需药品,改善学院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用水和洗漱设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六、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一)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二)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进行整改。
(三)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因传染病流行导致暂时性集体停课的班级,学校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七、责任追究
学校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