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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的公费医疗管理和保障全校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特制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1.我校在编制的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职工作人员。

2.我校的离、退休员工。

二、就诊

1.在学校卫生所挂号就诊。

2.我校法定公费医疗合同医院是海淀医院。原则上,本校职工外出就诊应去海淀医院,如经海淀医院转诊到其他医院就诊、住院者,报销按海淀医院报销标准(报销时需有海淀医院开出的转诊单)。

3.离退休人员,除按现有可在单位的合同医院和个人就近选择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外就诊外,还可在居住地就近再选择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个人就医医疗机构。

4.患者应服从医务人员的治疗,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行转诊。

5.门诊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处方,开药量一般不得超过三日,慢性病不超过一周用药量。行动不便者二周用药量。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对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三、住院

1.根据公费医疗规定只可在合同医院住院,根据病情,由合同医院转院的,转入医院的费用按合同医院规定标准报销。

2.应按规定床位标准(每天不能超过50元),超标费用自理。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报销。急诊观察室、抢救病房、血液病房的床位费纳入报销范围,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因骨髓移植、血液病放化疗病情需要注入层流病房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3.取住院支票时,须持住院通知单到学校卫生所办理借款手续,在学院财务处开局支票。

4.出院时须持医院开列的住院清单、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签字报销。

5.住院费用按卫生局规定范围和学校规定比例报销,额外费用自理。

四、报销

1.报销范围

(1)在合同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含住院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门诊手术费)。

(2)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危重病,可在当地就近一个医疗单位(区级以上医院)就诊,视病情情况,若病情允许须转入合同医院继续治疗,若病情不允许,可在当地医院继续治疗。

(3)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

2.需部分自理的医药费范围

(1)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要先负担5%,剩余费用在纳入报销范围。离休人员在合同医院诊疗的费用全报销,在非合同医院的费用,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费用,个人要先负担5%,剩余费用再纳入报销范围。

(2)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人工器官。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所需费用,可比照国内相似类型的人工器官最高价格报销。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最高标准如下:

心脏起搏器:单腔的每套25,200元、双腔的每套32,400元、临时的每套10,800元;

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12,600元、机械膜每套14,400元;

人工晶体每个1,835元;

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8,1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9,000元;人工股骨每套5,940元;人工指关节每套32,400元;人工腕关节每套32,400元;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32,400元;

安装其他体内人工器官最高费用标准为32,400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报销。

(3)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标准如下:

列入报销范围的项目:肾移植、角膜移植、骨髓移植、血管移植、皮肤移植;

器官移植源、组织移植源所需的有关费用个人负担。

3.下列各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1)挂号费、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各种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房、特需门诊)、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2)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会诊交通费。

(3)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气功费。

(4)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5)各种磁疗用品费、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止痛泵、止痛表、氧气发生器等费用。

(6)未经指定合同医疗单位转诊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7)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8)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9)住医院、疗养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11)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12)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13)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

(14)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15)各种生活性材料费。

(16)下列中药饮片的费用需个人负担:

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器官(鸡内金除外)以及动物的胎、鞭、尾、筋、骨、晴等;

下列中药饮片,单味使用的费用须个人负担,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不超过正常量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三七、何首乌、枸杞子、阿胶(珠)、鹿角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角、犀牛、牛黄、麝香。

(17)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五、报销比例

1.门诊医药费

(1)在学校卫生所就诊

按规定需自付5%,记入个人自付金额限额内(全年自付金额累计不超过96元,满96元后,卫生所就诊医药费不再自付)。离、退休人员无须自付。

(2)在合同医院门诊

按规定经学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报销90%,自付部分记入个人自付金额限额内(与卫生所自付金额一起累计,满96元后,合同医院医药费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再自付)。离、退休人员报销100% 。

(3)在非合同医院就诊

按规定经学校卫生所负责人审核后报销80% 。离、退休人员报销95% 。个人自付部分不记入个人自付金额限额内。

(4)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剩余费用再纳入报销范围。退休人员个人要先负担5%,离休人员在非合同医院诊疗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5%,剩余费用在纳入报销范围。个人自付部分不记入个人自付金额限额内。

2.住院医药费

(1)在合同医院住院

出院后,按规定经学校卫生所负责人审核后,各项医疗费用如检查费、治疗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及其他符合公费医疗范围的费用100%报销。

(2)经批准在非合同医院住院

出院后,按规定经学院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各项医疗费用如检查费、治疗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及其他符合公费医疗范围的费用给于报销90%,离、退休人员报销95%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在合同医院开出转院证明后,到指定医院住院,医药费用100%报销。未经批准自行到非合同医院住院,各项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在卫生局享受保健医疗者(高干保健)

1.必须到指定的合同医院就诊及住院,医药费用100%报销。

2.到合同医院以外医院就诊或住院者,必须事先有合同医院开出的转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