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医疗补充规定的原则
1.我校职工子女医疗补充保障是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
2.子女医疗费用要求社会、集体、个人合理负担。
3.职工子女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自愿参加学校职工子女医疗补充保障。
二、职工参加子女医疗补充保障的范围和条件
1.本校正式在职在岗在编教职工(试用期除外)未满18周岁子女。
2.已加入北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子女。
三、参加及退出子女医疗补充保障的程序
1.凡自愿参加子女医疗补充保障的教职工,携带子女户口、社会医疗保险证件到学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职工子女参加医疗保障指定就医医院除学院卫生所外要与其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医院(指定三家)一致,方可予以登记。
2.参加医疗补充保障的职工要交纳医疗保障互助金。互助金每个子女每月10元(全年120元),由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通知财务处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
3.参加医疗补充保障的职工子女,从参加工作(含临时工作)之月起;考入大学、大中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不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从每年9月1日起,停止医疗保障,办理退出手续;子女年满18周岁之月,不论参加工作与否,停止医疗保障,办理退出手续;参加医疗保障子女死亡的下月起,办理退出手续。
4.职工调离学院的当月,办理退出医疗保障手续;参加子女医疗保障的职工死亡的下月起,其子女自动终止医疗保障;职工因其他原因自动要求退出医疗保障的,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从提出申请之月起,停止报销,办理退出医疗保障手续。
5.应办理退出医疗补充保障手续而未及时办理的,却已报销医疗费用,一经发现,应返还学院财务(或从职工工资中扣回),互助金不予退回。
四、职工子女医疗保障报销规定
1.我校职工子女医疗补充保障是对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的补充,医疗补充保障是对职工子女在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予以报销。
2.职工子女报销就医门诊费用是在符合国家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50%。
3.学校不承担外地医院及未指定医院的任何门诊医疗费用(含急诊)。
4. 配偶一方单位的50%医药费分割报销单(指定医院就诊)学院予以报销,同时学院也可出具50%医药费分割报销单据(既职工可以先在对方单位报销也可先在本院报销)。
5.职工报销子女医药费时,需持医药费原始单据和处方或持配偶单位的医药费分割报销单(原件)和处方(复印件)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由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的予以签字同意报销,职工本人到学校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对持有原始单据的职工履行报销手续同时,财务处可开据医药费分割报销单。对未开据医药费分割报销单原则上事后不予补开。
五、医疗费报销范围
职工子女在指定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小型手术费等;在本院卫生所就诊发生的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
六、医疗费不予报销的范围
1.作为北京市 “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的补充医疗保障,学院不再承担职工子女因病住院的一切医疗费用(含医疗留观);北京市 “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所保的大病门诊费用。
2.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医疗项目、滋补品及自费疫苗等费用。
3.子女不到指定医院就诊的一切费用(含急诊费用)。
4.子女非医疗过程中的体检费用;子女就医的挂号费、交通费、出诊费;子女因车祸、打架、旅游和其他意外造成的一切就医费用;子女医疗过程中的整形、矫形费用,包括镶牙、牙齿矫形、假肢、拐杖、畸形鞋垫、钢背心、钢围腰、助听器等其他一切有关类似的费用。
5.超过上年年度一个月尚未报销的医疗费用。
七、职工子女医疗保障的违规处理
学校举办职工子女医疗补充保障是为职工排忧解困的举措,是对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改革支持的一项措施。希望教职工在享受这项措施中,讲求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在医疗保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除追回已报销的费用外,要求其退出子女医疗保障,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公费医疗办公室、财务处依据本办法严格审核,履行报销手续。
九、本办法公布执行,由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对已参加我院医疗统筹的职工子女重新登记,严格审核,校工会予以协助。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
十、中国工运学院职工子女参加医疗统筹办法院字(1992)38号文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