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报】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
当劳动力供大于求时,包括由于扩招,大学生培养比较多,和市场需求不相衔接,就使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歧视有了一个客观的基础。
面对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政府、用人单位、国家立法应如何共同解决这个问题?就此,《中国科学报》记者专访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沈琴琴。
《中国科学报》:就业歧视有没有具体标准?如何厘清哪些是“就业歧视”,哪些是职场规则中正当的企业选聘标准?
沈琴琴:我认为,就业歧视没有具体的标准,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是一个全球性现象,而且普遍存在。
就业歧视现象从整体来看,普遍存在着性别歧视、种族歧视、身份歧视等几种主要的歧视现象。另外,还有例如工资的歧视,职业歧视,以及人力资本的歧视等等。
界定就业歧视行为,我个人理解,企业及用人单位在选聘人员的时候,不是根据劳动岗位和劳动能力来作为判断标准,而是附加一些外在的条件,比如年龄、户籍、性别等等,这些做法就属于歧视。
企业及用人单位应该是以岗位、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是否和这个岗位的要求标准契合等作为选聘的标准。
《中国科学报》:您认为如何解决就业歧视问题?
沈琴琴:从政府角度讲,国家制定《就业促进法》实际上就是从法律上作出了行为规范。然而,现实中,相较西方国家,我们的约束性不是很强,近几年的案例中,出现的乙肝歧视、性别歧视等等,爆发了劳动者维权的现象,这是一个外部环境的压力。
我个人认为,就业歧视实际上与整个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大环境有关。当劳动力供大于求时,包括由于扩招,大学生培养得比较多,和市场需求不相衔接,就使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歧视有了一个客观的基础。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为用人单位在遴选的过程中在工作经验、性别问题上提供了权衡的空间。另外,整个社会没有完成转制,户籍政策没有实现突破,那么,户籍歧视就无法消除。
所以,从大的方面讲,如果能解决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这一外部客观环境,就为解决就业歧视提供了可能。
《中国科学报》: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分别采取哪些措施来改善就业歧视问题?
沈琴琴:从政府的角度讲,最根本的问题就是采取措施创造就业机会,在宏观上,进行经济结构改革、体制的转型,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达到供求之间的均衡。
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上,用人单位操作起来很难。他们虽然在招聘的广告中不出现具有歧视性的内容,比如只招男性不招女性的规定不写在用人条件当中,但是招聘标准用人单位却有一个自己内部的界定,在招聘过程中会自行掌握。所以,用人单位如何去做,从管理层面则很难解决这个问题。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它是一个“趋利避害”的选择。比如一些高校,女性老师越来越多,而且都是在生育年龄阶段,她们将会相继生育,作为用人单位肯定要从用人的均衡性来考虑招聘的性别比例。
当然,比如针对残疾人歧视,国家规定了企业招用残疾人会给予一些特殊政策。
《中国科学报》: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国家立法方面应如何做?
沈琴琴:应该考虑制定颁布“反就业歧视法”,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而且很有必要对性别、残疾等歧视作出明确禁止。
我认为应该通过社保、税收政策倾斜鼓励企业多招收女工、残疾人。但是,操作的时候需要一些技术性,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企业,在性别上,其男性、女性用工比例是不一样的。比如纺织行业,女性比例就高,但是其他产业部门的女工比例就有限制,所以在操作起来有难度。
我在调研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时,操作车间中男工普遍就不如女工,这就体现出男性和女性的差异,女工耐力好,而且甘于在生产流水线上长时间工作。重工业企业中男性相较集中,因此,行业类别不同,男性女性用工不同,所以操作起来,性别比例的限定有难度。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多招收残疾人,安排他们搞管理或者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这也体现国家对残疾人的关照。对招收录用下岗工人也有政策的倾斜。但是在性别方面,如果需要补充相应的政策,首先要对不同的行业计算出男女合理用工比例,以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
《中国科学报》:国外在解决就业歧视方面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
沈琴琴:我在德国做访问学者期间了解到,他们的招聘广告中,绝对不会出现我国早期的招聘广告中限制“年龄”、“性别”等内容。
在美国,1963年颁布的《公平工资法》不但推翻了所有这些针对妇女的不公平法律,而且规定对于运用相同技术并在相同条件下完成工作的男性和女性分别支付不同工资的做法是非法的。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规定,任何雇主“因为任何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祖籍来源等原因而拒绝雇用之或解雇之,或在工资、待遇、工作条件或就业优惠权利等方面对个人进行歧视”均属于违法行为。
在日本,为了消除男女雇用机会的差别,日本政府在雇用条件、员工安置和晋升等方面也以立法形式颁布并实施了《男女雇用机会平等法》。明确规定,禁止在教育培训、福利卫生、退休退职和解雇等方面的差别待遇。
《中国科学报》:除上述各方面以外,还应该从哪些方面建设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
沈琴琴:我个人认为,要建设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首先要严格立法。有了法,执法是一个更大的问题。有了法不执行,比没有法律更糟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将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严重危害政府信用。其次,要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样就能使用人单位失去就业歧视的客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