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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职工民主权益如何通过法律实现?

[发表时间] 2014-04-11           [浏览次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陈荣书等工会界委员皆发出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建议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呼吁。近期,在某外资企业的并购过程中,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也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企业民主管理如何通过立法来解决?企业并购中,劳动者民主参与的权利又如何实现?《劳动合同法》修改后,派遣工能否参与到企业的民主管理?
 
关于民主管理引发的一连串问题,如何通过法律来实现?在今年3月举办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年会上,几名专家发表了各自观点。
 
企业民主管理是否需要立法?
 
专家:可在立法中纳入民主管理形式
 
记者:全国两会期间,工会界委员提出,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以推行职代会有难度为借口,拒绝民主管理。那么,如何通过立法来对他们进行规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院长杨冬梅:目前企业民主管理中,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以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重要形式,在大多数地方立法中都有规定。而很多非公企业属于小型企业,不适合搞职代会,因此,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有必要的。随着小型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在立法中对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专章规定是符合趋势的。此外,还有“班组民主管理”、“职工议事会”等多种形式作为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的补充,在立法中也可将一些民主管理形式纳入。
 
记者:2012年,《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范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但尚存在立法层次不高、缺乏必要强制力的问题。今年两会期间,对企业民主管理立法的呼声很高,您认为立法中哪些经验值得借鉴?
 
杨冬梅:目前我国企业民主管理还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有关法律责任的部分散见于各章之中,没有专章规定。未来立法中,专章明确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目前,地方性立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企业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责任、妨碍工会履行职责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监管中滥用职权的责任、工会工作人员及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责任等。 企业并购中如何实现民主参与?
 
专家:应允许劳动者对并购行为提出异议 

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实践中,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企业并购事件中,劳动者的利益为何难以获得支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教研室主任沈建峰:对于劳动者参与企业并购决策的规则,我国法律的设置还不够明确。《工会法》第38条规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公司法》第18条规定,“听取工会意见并吸取职工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对上述程序,除了三种表述不一致之外,在具体规则的使用上也模棱两可,对涉及劳动者参与权利的概念的具体含义和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不清晰。此外,对劳动者未能参与企业并购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
 
记者:目前,企业并购可分为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那么,如果是资产收购,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参与权?
 
沈建峰:《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条款虽然对于企业并购时劳动关系的存续做了安排,但是存在两点不足:涵盖的企业并购范围过窄,仅确立了企业合并分立时劳动关系在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没有规定股权收购,特别是资产收购式并购形态下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没有顾及集体合同对新用人单位是否继续有效。
 
因此,在企业并购中维护劳动者权利的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做如下完善:第一,扩大劳动关系存续规则的适用范围,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时的劳动关系存续,企业并购时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承继;第二,理顺和完善劳动者参与企业并购的组织形式,梳理劳动者参与企业并购的知情权、建议权、特定事项的协商权和决策权,明确违反劳动者参与企业并购规则的法律后果,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引入和债权人保护机制类似的机制,允许劳动者对并购行为提出异议,如异议未被接受,则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派遣工能否参与民主管理?
 
  专家:同一岗位上应适用同一薪酬政策
记者: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改,如何规范劳动派遣用工备受人们瞩目,派遣工的民主管理是否也存在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颖萍:劳务派遣在实践中扭曲了劳务派遣设立的初衷,劳务派遣用工主流化、常态化,在企业用工中所占比例畸高,劳务派遣员工很难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缺乏升迁及转正机会,对企业缺乏归属感、责任感及忠诚度,在待遇方面因身份不同存在较大差异,同工不同酬现象明显。
 
记者:今年31日,《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开始施行。派遣工实现平等权利的关键是什么?
 
吴颖萍:应坚持同工同酬原则。同工同酬原则的精髓是平等思想,企业制定薪酬政策的依据应该是合法的,设计背景是客观的、对事不对人的。
 
用人单位应对岗位职级体系、薪酬体系进行梳理,同一岗位上对劳动者适用同一薪酬政策、晋升标准、提成政策、奖励政策、福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