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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吴亚平:企业必须学会适应工会干部直选

[发表时间] 2014-07-09           [浏览次数]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教授、工会教研室主任 吴亚平)
 
   7月2日,广东省总工会对外宣称,近期该省总工会将出台《广东省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要求各基层工会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建设与党的建设相比,应更具有民主性的特点。就基层工会选举制度建设方面来说,会员推荐和工会干部直接选举应是工会选举的民主化方向。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我们现行的工会干部管理体制是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双重管理,同级党委主管,上级工会协管,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在企业工会选举问题上,一般实行工会干部人选由企业党委推荐提名。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一制度在基层尤其是在企业执行过程中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企业真正落实还有困难。具体表现为在国有企业,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往往就是行政负责人,在现行的党政一肩挑的企业制度下,工会干部由同级党委主管实际上成了由行政主管,工会干部人选由同级党委提名实际上由行政提名。
 
   在非公企业,有些没有党组织,即使建立了党组织,其对人事上的领导监督作用也有限,因而工会干部人选上也是行政方说了算,然后再走一下选举程序。如果工会干部候选人不是由会员群众推荐提出,且选举又采取等额投票方式,虽然履行了法定的选举形式,实际上却无异于委派。
 
   这样的工会干部,一般会倾向于对自己权力的实际委派者负责,而不是对会员负责。这样产生的工会主席在职工中也没有什么威信,不能为职工说话办事,更谈不上履行职责。
 
   由会员推荐候选人和工会干部由会员直接选举,本质是会员把代表和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直接委托给自己所信任的工会。通过直接选举程序,会员和工会之间形成委托和被委托关系,被委托人要对委托人负责。
 
   从法律上讲,工会会员与工会的关系就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工会的权力来源于工会会员的授权,工会是作为工会会员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工会又要向工会会员负责,这是工会的义务,如果工会不履行职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或撤换工会干部。这种授权关系,表明了工会组织是会员群众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的身份,推动和促使工会干部更多地对会员负责。
 
   在私营企业,工会主席由老板娘或老板的亲属担任的情况不是极个别现象。针对这样的情况,工会法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当然就更不能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主席的人选了。在当前我们的职工素质尤其是非公企业职工的素质还不是很高,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也许担任工会主席的企业主亲属确实是老板推荐提名由会员选举产生,但也是违法的。
 
 
   因为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主的近亲属连担任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的资格都没有,即使经过了选举程序,也只能说是符合法律程序要件,但不符合法律的实质要件。因此,这种选举的结果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会员推荐和工会干部直接选举的目的是使会员群众能直接地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工会干部,这样才有利于会员群众对工会干部的拥护和监督,从而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同时,由于工会干部是由会员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有利于增强工会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使工会工作和活动更加贴近会员群众的愿望和实际需要。
 
   工会真正代表职工,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可以避免矛盾扩大上升成为冲突,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所以,会员推荐和工会干部直选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工会实现民主化、群众化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使工会真正成为其工会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