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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确认灵活就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个法律难题

[发表时间] 2014-07-29           [浏览次数]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灵活就业劳动者遇到的法律困境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两位劳动关系专家,听听他们如何说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
  灵活就业群体的从业形式多样,涉及行业和职业广泛,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尤其是农民工等群体岗位不固定、法律意识较淡薄、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认灵活就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一个难题。因此,提醒劳动者在入职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注意保存。
  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的情况,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5年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一定要注意搜集和妥善保存上述物证或者书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讲师王侃:
  就本案而言,可以做如下思考:
  如何确认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王美坤诉讼北京格瑞达家电维修中心,要求其依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原告王美坤的诉求,反映了家电维修行业的现状,包括海尔在内等大公司的家电维修机构,都是采取灵活就业方式雇佣劳动者。它的用工方式有两个特点,一个是用工报酬的灵活化,也就是少量底薪加提成,另一个是没有社保和休息休假。家电维修企业往往采取业务外包的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目前,业务外包仍然属于劳动法中的不明确地带,缺乏直接的法律界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这种采取劳务承包形式订立的合同,往往也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是很难确认从事家电维修业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劳务派遣规制的严格,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转向使用劳务承包,通过订立劳务承包合同的形式,来规避劳动法律的限制。在家电维修业中,这几乎成了行业性的雇佣规则。
  一直以来,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确认,都是法律的难点所在,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面临的新问题。在本案中,仲裁和法院均以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劳动关系请求,反映出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点。
  灵活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当法律存在模糊地带的时候,就更需要发挥工会的作用。本案中,被告企业由于没有成立有效运行的企业工会组织,因此,劳动者无法通过企业工会来发出自己的声音。如果成立了企业工会,工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和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来实现制衡管理方权力的效果,从而让灵活就业职工享受到工会带来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