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保障报】整治恶意欠薪:惩罚并非最终目标
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其中首次公布的两起因欠薪而入罪的案例备受关注。早在几年前,恶意欠薪是否应该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曾引起舆论热议。 随着法律进程的加速,恶意欠薪罪终于被写进了2011年5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并在之后被正式命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那么,几年来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审理状况如何?恶意欠薪成为犯罪行为,对劳动关系产生了什么影响?记者近日进行了相关采访。
立法:恶意欠薪入刑有助社会稳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告诉记者: “据我了解,从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到2012年年末, 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有150多起, 这个数量并不多。 我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修正案的规定并不明晰, 可操作性不强。 比如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是隐匿财产会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但是什么样的行为是逃避支付的行为却没有明确;还有入罪门槛问题,欠发多少薪酬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案里只说数额较大, 这个标准是多少也没有涉及。”
但是2013年1月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乔健认为,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在刑法中增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且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对恶意欠薪行为形成了进一步的威慑,也将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公共秩序和增强公众安全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执行:宽严相济背后的维权深意
分析此次最高法院公布的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我们可以注意到, 在被提起公诉前,被告人都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过劳动报酬,而非直接提起公诉。乔健告诉记者:“这体现了法律对欠薪者宽严相济的原则。如果欠薪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工资,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受处罚。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定也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是立案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刑事犯罪; 如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判决前支付也可以从宽处理。这些从宽处理规定的目的就是让欠薪者有动力尽快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让劳动者能够尽快拿到报酬,不让案件轻易进入复杂冗长的诉讼程序。”
北京市委党校经济教学部副教授张勇认为, 恶意欠薪行为虽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劳动债权债务纠纷。刑事手段并非必需的,在运用刑事手段解决之前, 如果恶意欠薪者能及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则其危害性就大大降低了。在这种情况下, 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也就没有必要对欠薪者施以较重的刑罚。
展望:促进劳资和谐还需柔性协商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在解决欠薪问题时,除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外,还应该注意不能用法律把劳资双方分隔得太远,否则容易产生新的劳资冲突。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欠薪的原因很复杂。据我所知,那种故意欠款逃逸的还是极少数的,大部分企业经营者还是希望把生意继续做下去的, 欠薪的原因或者是经营形势确实不好, 或者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或者是施工没有按期完成导致被扣款,等等。很多时候欠薪企业也只是债务链条中的一环而已。所以,认定恶意欠薪罪一定要辨清企业是否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而不支付。”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曾经说过: 法律是社会团结的外在事实。 针对欠薪问题, 立法的目的是让劳动者尽快拿到自己的工资报酬, 并非一定是惩罚欠薪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更不是要劳资双方尖锐对立。
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王少波告诉记者:“危害较大、影响恶劣的恶意欠薪罪写入《刑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更愿意看到的是劳资双方在诉诸刑事诉讼之前能通过集体协商的手段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将欠薪行为定为犯罪行为后, 在执法和司法环节必然会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 最大化的威慑效应并不是消除所有的犯罪,政策制定者需要对有限的资源加以配置,争取以最小成本实现威慑目标,也就是说力求有效率地实现这一目标。所以,刑罚不是解决欠薪问题的首选手段, 解决欠薪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实现劳资自治和集体协商。”
乔健认为, 目前我国出现了经济下行的趋势, 一些中小企业经营出现困难, 欠薪事件有可能增加。那么应该怎样处理这种状况呢?他进一步表示:“柔性且能维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做法是让他们抱团取暖,进行‘让步式’协商,共同约定工资支付额度和方式。”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