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保障报】乔健:推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创新
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形成过程:在实践中完善发展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问题。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首次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并将其作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此后,我国劳动立法密集出台,仅2008年实施的就有《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在这一过程中,有研究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一种在国家、社会、企业和劳动者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通过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化解利益冲突和促进社会公正的稳定协调型劳动关系。
2010年夏,为应对汹涌而至的停工事件,“两个普遍”应运而生。即在未来3年内,在全国企业中普遍组建工会,在已建工会的企业中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011年8月,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召开。这次会议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研究部署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会议,也首次明确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
自2011年全国劳动关系大会召开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河南、辽宁、广东、湖北、重庆、广西等14个省份颁行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体制,并把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
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召开全国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分析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劳动关系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求全面加强劳动关系矛盾源头治理,即通过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矛盾。同时,要求在劳动关系领域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部分中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同时要求坚持依法治理。这些论述都为中国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模式的形成提供了指导原则。
2015年3月,经过长时间酝酿,中共中央、国务院颁行《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作了清晰论述,并着重对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及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出全面部署。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治理模式的初步形成。
理论内涵:依法治理创新机制和谐共赢
首先,对现阶段劳动关系性质和劳资矛盾的认识,建立在对基本国情的判断之上。对现阶段的劳资矛盾,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由于大家分布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和不同发展水平的企业和其他一些经济组织中劳动和工作,处在不同的具体劳动关系中,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和产生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他强调,这种具体利益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完全能够在合作、协商、协调、依法调处的基础上得到解决。
其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其政治意义来看,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劳动关系涉及广泛的社会生产单位和劳动者群体。到2014年末,我国城镇就业人员39310万人,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如何推动企业自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享有应得的权益,进而使企业在发展中充满生机与活力,是夯实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重要举措。
第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是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必须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坚持依法治理劳动关系,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劳资矛盾。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总体要求,要继续完善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并依法履行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职能。建设完备的劳动保障法律服务体系,要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和职工民主管理等依法维权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调解和仲裁处理机制。
第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和谐的方式,包括沟通、协商、调解、合作的方法解决劳动关系矛盾。
第七,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是有效预防、化解及处置劳动关系矛盾的关键。要以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为重点加快完善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重点加快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以改善劳动条件为重点加快完善劳动保护机制,以健全三方机制为重点加快完善社会协商合作机制。(乔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