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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报】孟燕华: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发表时间] 2019-03-07           [浏览次数]

  意外伤害险为啥受青睐

  “本协议中的被保险人指的是施工人员,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在陈辉的意外伤害险协议中,清楚标明了被保险人的定义、保障内容和生效时间。其中,保障内容包括“施工人员意外死亡、残疾;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在几万元到40万元不等。

 

  用人单位负责人表示,如果是购买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不会超过50万元。作为对比,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累计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护理费超过百万元,远远高于意外伤害险的赔付金额。

 

  在此种情况下,为什么意外伤害险还能成为用人单位青睐的险种?低成本恐怕是“顶风作案”的首要考虑因素。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管铁流表示,尽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缴存的工伤保险费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2.0%,但由于五险统征,工伤保险费不能单缴,必须和其他的险种一块缴纳,这样算起来的缴费数额显然要高于商业保险费,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购买所谓的商业团体意外险时,费率比较低。

 

  “从用人单位自身的角度来理解,商业险避开了人社部门监管,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风险。”管铁流说,当前许多用人单位“怕麻烦”,能不与行政监管部门发生关联,就尽量减少这种关联。

 

  “一旦被查,买了商业保险还得照样参加社保,同时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一位用人单位负责人表示,自己非常清楚只买商业保险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危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内容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负责人也表示,一些单位仍愿意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 “在工人配齐安全装备措施的基础上,只要操作得当合理,发生工伤的概率较小,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无用’的概率较大。再加上政府的要求,我们每周都会进行安全常识的预防普及,发生工伤的概率就更小了。”

 

  工伤保险保障性更优

  相比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有哪些优势?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伤保险赔付标准普遍高于商业险,自然是最优选择。除此以外,强制性和法定性也是工伤保险独特的优势。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教授孟燕华表示,工伤保险属于法定险种,其出发点与商业保险有本质不同。

 

  “工伤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是由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通过工伤保险,既可以较好地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也可以较好地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孟燕华表示,工伤保险是一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意外伤害险虽然也能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保障,但它的第一目的还是为了追求企业自身利润。

 

  管铁流表示,相较于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在是否该赔、具体赔多少这些方面的核保争议相对少得多,对于劳资双方都省了不少事。法定强制的工伤保险,可分担用工风险,而商业险的这种作用相对弱得多。此外,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缴纳法定的工伤保险费,对于大公司维护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社会形象也很重要。

 

  农民工维权意识待增强

 

  “用意外伤害险替代工伤保险本质上是侵害劳动者权益。”孟燕华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参加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商业性意外伤害险可以作为其补充,更好保障员工。”孟燕华表示。

 

  当遇上这种情况时,农民工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管铁流表示,由于工伤保险为法定强制险,用人单位若不依法参保,农民工可直接向人社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是通过工会组织维权,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行政复议。

 

  对于广大农民工而言,急需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辽宁省弘道社会工作发展研究院秘书长李绍强表示,在对全省的调研中发现, “缺少法律意识”和“缺少缴纳社保费自觉”是广大农民工维权难的主要诱因。

 

  “有的农民工只注重‘拿到手’的工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前也没有进行健康体检。如果发生劳动纠纷,这样的劳动者总是会处于弱势。”李绍强说。他建议,企业应该依法雇佣劳动者,主动缴纳社会保险费,完善用工制度。 “一方面,地方政府应建立企业责任追究机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从严追究。另一方面,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仍将持续开展,各地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将更多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