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李文沛:“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法律规制的建议
全球化是劳动力国际流动的背景和发展环境。在“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过程中,提升劳动者权利保护标准,实现我国劳务输出的优化发展,强化政府劳动治理和国家间劳动合作,是我国必须完成的任务。有必要从双边和区域层面,寻求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法律规制的全新格局。
一、双边合作
积极签署双边合作协议,提高双边劳务合作水平。立足于“一带一路”倡议,我国应积极与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双边经贸合作的协议和备忘录,扩大投资贸易合作,加强政府间沟通。一方面,推动双边经贸往来,形成系统成熟的发展格局;另一方面,刺激我国对外劳工输出,提高双边劳务合作水平。目前,我国与俄罗斯、毛里求斯、新加坡等多国签署了双边劳务合作协定和备忘录,但至今合作协定数量少、范围窄。“一带一路”倡议并不局限于现有的沿线国家和地区,今后必定有更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加入,其中不乏我国海外劳工输出较多的地区,比如日本、沙特阿拉伯等国,因此,应放眼全球,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谈判协商,争取在工资、工时、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对外劳务管理等内容上达成合作共识并形成协议文本,建立劳务合作协议形式的双边合作。
建立双边法律协调机构,实现磋商、执行、监督作用。首先,我国需要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法律沟通,在有关重要措施出台前,在不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预先协商或通知有关人员,确保双边对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做出应对。其次,应加强双方劳务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对违法劳务输出、违法使用劳工、违反劳动法的企业进行治理,对劳务输入输出进行合法化管理和保护,促进双边劳务合作互信互利。最后,应加强双方的法律评估和审查,确保双边法律在劳务合作中的兼容性,调动掌握双方的人力资源服务人才和法律专业人才,以提供劳务合作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二、区域部署
利用区域平台,加强政府法律协商。首先,需要根据各国国情协商制定具体的发展计划和支持政策,妥善安排我国与区域各国在法律制度上的异同,为劳务合作创造畅通稳定的区域法制环境。其次,在充分利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开发机构优势资源基础上,以上海合作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现有法制框架和法律文件为指导,建立促进区域协商合作、解决争端冲突的国际平台。最后,我国政府立法和执法机关应深化与区域各国的沟通交流,倡导建立政府间长效立法合作机制,形成立法领域的合作共识,积极提升区域间经贸合作能力和水平。
建立区域平台,发展区域法律服务。首先,需要强化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依法维权、解决争议的意识,同时,要设立专门维权机构,建立专业法律服务队伍,培养法律服务人才。我国正在积极筹建“一带一路”国际律师联合会,建立相关国家律师跨境服务网络与协同机制,不断将双边与多边法律服务提升到国际层面,更好发挥法律服务对区域战略合作与经济发展的智力支持作用。其次,需要积极主动参与相关谈判和规则制定,争取在国际劳工领域的话语权。可参考欧盟等国际组织劳务合作立法经验,利用我国现有常态化合作机制,形成“一带一路”倡议下劳务合作与对话平台,将沿线国家纳入该劳务合作机制,联合开展劳务合作立法,适时探索建立满足各国需要、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一带一路”版统一劳工标准或规则,共同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条件、法律适用、权利救济等做出规定,发挥平台的制度设计、管理监督、争议纠纷解决等作用,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劳动命运共同体”的形成。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一带一路”与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
作者简介
姓名:李文沛 工作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职务:法学院副院长、“一带一路”与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