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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关于规范教职工公务外出活动的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关于规范教职工公务外出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校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公务外出活动,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外出活动,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北京市行政辖区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组织)各类会议、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调研、学术研讨交流及参加其他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

第二条 公务外出活动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并与当前工作密切相关且不影响正常工作。参与人员必须是与外出活动内容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外出活动要严格遵循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从简从紧控制规模和时间。公务外出每批次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人(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调研、研讨会、年会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人),外出时间不得超过5天,驻留城市不得超过3个。

第四条 公务外出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谁分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各部门正副职因公外出,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教职工因公外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公务外出须在外出之前办理审批手续,事后补办的按未审批论处。外出之前,由外出人详细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因公出差审批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单》),写明具体外出事由、目的地、人数、时间及日程安排、交通工具、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第五条 经批准的公务外出活动,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路线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等。确需变更原计划安排的,须经原审批领导同意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未审批论处。

第六条 公务外出期间,应注意自身言行,遵守外出活动纪律,维护学校形象;应保持通信工具畅通,不得无故中断联系。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须及时向审批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公务外出活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交通费、公杂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报销时须附《审批单》,按照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报销。

未审批、无《审批单》或审批时间在外出时间之后的,不予报销;超出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擅自增加费用的,不予报销;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不得借公务外出活动之机到风景名胜区旅游,更不能以公务外出活动名义搞变相旅游。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变相旅游和休假活动。

第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公务外出活动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领导批准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因审查不细、不严而批准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务外出活动,审批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因公出差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