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关于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的办法

2011-04-18作者:出处: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就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特做如下规定。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
第二条 教学差错。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上课时手机鸣叫;
(二)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或早退、提前下课在5分钟以内;
(三)未按时提交教学进度表、考核试题、课程成绩单、成绩分析单;
(四)未如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影响学生学籍管理;
(五)试卷命题出现一般差错及时纠正未影响教学;
(六)阅卷统分、网上录入成绩出现一般差错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七)监考时做其它事情。
第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上课时接打手机;
(二)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或早退、提前下课在515分钟之间;
(三)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调课、停课4课时以下(含);
(四)擅自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五)擅自更改课时,提前结课4课时以下(含);
(六)阅卷统分、网上录入成绩出现偏差且未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它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背离教学大纲,擅自增减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应强烈;
(二)上课讲述与课程无关的政治言论或个人观点,造成极坏影响;
(三)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或早退、提前下课在15分钟以上;
(四)泄露试题,丢失考卷;
(五)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调课、停课4课时以上;
(六)擅自更改课时,提前结课4课时以上;
(七)任意更改学生成绩;
(八)试卷命题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学生无法答卷;
(九)其它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管理差错。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管理差错: 
(一)在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及学籍管理中出现失误,经补救未造成不良影响;
(二)在提供教学设备服务中出现失误,经补救未造成不良影响;
(三)其它教学管理工作失误,经补救未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 一般教学管理事故。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一)未履行教学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未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影响;
(二)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及学籍管理中,因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三)在提供教学设备服务中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四)其它因教学管理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重大教学管理事故。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一)未执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二)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三)考试安排有误,造成大面积停考或考场秩序混乱;
(四)上报下发材料,出现严重差错,造成不良后果;
(五)呈报学生成绩时弄虚作假;
(六)在提供教学设备服务中出现重大失误,不可弥补,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七)丢失、损坏重要的教学档案;
(八)其它因教学管理工作失误造成的无可挽回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教师出现教学差错,教学管理人员出现教学管理差错,责成有关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并在本部门备。
第九条 教师出现一般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人员出现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责成有关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条 凡出现一般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在本年度考核评优时,不予评定优秀等级。
第十一条 教师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人员出现重大教学管理事故,责成有关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深刻检查,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凡是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分别给予扣发一定的岗位津贴、高职低聘、解除聘任等处理
 
第五章   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知情人或部门应及时将情况及材料转达给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落实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事故一经查实,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执行;重大事故的处理要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视情节和影响给予有关人员必要的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