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实现学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总结学校以往评估工作及“教学十佳”评定经验,借鉴其他高校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评估的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学校从事本、专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实践实验教师),均应接受学校组织的教师教学工作评估。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评估标准包括理论课教学质量评估表(学生用、专家用)、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估表(学生用、专家用)、体育课教学质量评估表(学生用、专家用)、外语课教学质量评估表(学生用、专家用),以及各教学院系部拟定的本部门教师教学工作综合测评表所反映的内容及要求。
第三章 教师教学工作评估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系(院、部)两级教师教学工作评估领导小组。
第五条 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各院系部负责人、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评估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教学院系部教师教学工作评估领导小组由主任(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副主任(院长)、教研室正副主任、学科(专业)带头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等。
第七条 教学院系部教师教学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教师教学工作的日常督导,以及教师全年教学工作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四章 教师教学工作评估办法
第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评估分为三个部分:
(一)学生测评。学生测评包括期初评价与期末测评。
期初评价不涉及评分,主要是为教师及时改进教学提供参考意见。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左右,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学生对教师进行期初教学评价,教师根据学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教学进行改进,并及时将改进情况反馈给学生。期初学生评价及教师反馈问卷见附件1、附件2。
期末测评,学生对教师本学期课程教学状况进行系统评价,除评定等级外,还要总结优点,提出改进建议。在每个学期的后半段要求学生登录教务系统对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的所有课程做出测评。针对不同课程,学生用评估表分为四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理论课教学质量评估表(附件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估表(附件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体育课教学质量评估表(附件5)、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外语课教学质量评估表(附件6)。
(二)督导(专家)测评。按学期进行,每学期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教学督导员(专家)开展听课活动。听课重点对象为:
1.入校工作不满一年的新教师;
2.上年度学生评教排名后20%的教师及督导员(专家)测评不及格的教师;
3.外请教师;
4.担任实践实验课教学的教师;
5.“双肩挑”教师(辅导员、具有教师身份的行政管理人员)及承担教学工作的其他人员;
6.学期中学生反映其教学存在问题的教师;
7.学生反映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
针对不同课程,专家用评估表分为四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理论课教学质量评估表(附件7)、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估表(附件8)、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体育课教学质量评估表(附件9)、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外语课教学质量评估表(附件10)。
(三)院系部测评。按年度进行,每年年终各教学院系部根据本部门拟定的测评标准及实施办法,对本部门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测评。院系部测评为综合性评价,除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测评外,重点是对教师参与或独自承担的如下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如设计培养方案、编写教学大纲、拟定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选定或编写教材、考试命题、监考、试卷批阅、成绩登载、试卷分析、学期教学工作总结,指导学生毕业(学年)论文(设计)、学科竞赛、社会实践、专业及毕业实习,参加学校、院系部及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等。
第五章 评估结果的处理、使用与教学工作奖励津贴的评定
第九条 评教工作告一段落,每位教师均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看自己的测评成绩、学生及督导员(专家)的反馈意见,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及专家的反馈意见改进教学。每学期末,任课教师均应填写《教师学期教学工作自评表》(附件11)。
第十条 每年年终,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按照一定的比例(全体专任教师数的20%,四舍五入),公布各院系部可获得甲等(教学十佳)、乙等教学工作奖励津贴的名额,其中甲等教学工作奖励津贴每系部1人,其余为乙等教学工作奖励津贴。
第十一条 计算学生测评成绩时,需去掉不低于5%的最高分及最低分。具体比例依据学生的参评率确定。
第十二条 督导员(专家)评分不计入教学工作评估成绩,但督导员(专家)评分低于60分的,该教师没有获得教学工作奖励津贴的资格。
第十三条 各教学院系部将院系部测评成绩报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按照学生测评(两个学期的平均分)70%、院系部测评30%的权重,计算各院系部教师的成绩并排名,依据排名情况确定甲等、乙等教学工作奖励津贴获得者名单。
第十四条 为鼓励教师开设实验课、公共选修课,并提高两类课程的教学质量,增设实验课、公选课教学工作奖励津贴。奖励名额为校内开课教师人数的10%。
第十五条 实验课、公选课教师的评估成绩由学生测评(70%)和系部测评(30%)两部分成绩构成。督导员(专家)评分不计入评估成绩,但督导(专家)评分低于60分的,该教师无获得实验课、公选课教学工作奖励津贴的资格。
第十六条 甲等教学工作奖励津贴,每人每年4000元;乙等教学工作奖励津贴,每人每年2000元。实验课、公选课教学工作奖励津贴,每人每年2000元。获得多项奖励的教师,各项奖励津贴可以兼得。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因个人原因(非校方公派)每学期调停课次数在两次(含两次)以上者,取消参评学校教学工作奖励津贴的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学工作评估不合格的教师采取优秀教师帮扶等措施帮助其改善教学。采取如上措施后仍不能取得较好教学效果(连续两年教学工作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必须转岗。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评估不合格的教师,下一年度暂缓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评定。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评估总评不及格的,其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
第六章 评估结果的查阅、材料归档与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评估结果的查阅,校级领导、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可以查阅学校全体教师的评估结果,院系部负责人可以查阅本院系部全体教师的评估结果,教师本人只可查阅自己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教学工作评估结束,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对本学期的教学工作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完成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总结报告,报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审阅后,印发给各教学院系部,作为改进教学工作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教师教学工作评估档案,为教师的职称晋升、各种评比、确定帮扶对象等提供参考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办法》(院教字[2013]18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