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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直机关发放住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直机关发放住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办法

中直房改发[2006]78

 

中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 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 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 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印发后, 中直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离异、丧偶及再婚家庭和军队转业干部在住房面积核定及住房补贴发放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亟待明确。经中直机关住房委员会讨论同意,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离异、丧偶及再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1、离异职工在离异前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无论离异时夫妻双方对住房如何进行分割,离异后双方均按离异前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总面积核定其住房面积。

2、丧偶职工,按其原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核定住房面积。

3、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再婚的,该职工按原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核定住房面积,其现配偶若婚前系无房户的,按无房户核定;其现配偶若婚前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按原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核定住房面积。

4、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后,住房补贴领取和超标处理等事项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无房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前已在军队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无房军转干部,从转业到中直机关工作之月起,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政策继续计发按月住房补贴;转业前未在军队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无房军转干部,转业后享受与其军队职务相对应的住房补贴待遇。

2、承租不可售军产房的军转干部。待其腾退原承租的不可售军产房后,按照《处理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计算住房补贴总额与其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总额的差额计发补贴。

3、购买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军转干部。按照建造成本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核定为军转干部的住房面积;按照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面积不核定为军转干部的住房面积。

4、军队转业干部申请领取住房补贴时,本人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并出具其原服役部队团(含)以上单位营房、干部和财务部门提供的本人住房状况及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证明。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无房职工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问题

无房职工读研究生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入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根据现行住房政策计发。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基本工资标准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四、试用期间的新职工住房补贴问题

 试用期间(学徒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的新职工,其试用期间的月住房补贴暂不发放,待其定职、定级后,按照确定的职级所对应的月住房补贴标准补发月住房补贴。

五、本办法由中直机关房改办负责解释。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