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中直机关2020—2022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补充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管采购发〔2020〕66号)
时间:2020-09-09 14:38:00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中直机关各单位采购行为,进一步全面保障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需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2020年6月实施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2020—2022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补充采购项目,通过国内公开遴选方式补充采购了5家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京内执行的,年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不含保险维修、新购车辆免费维修保养)。
二、执行期限
本次采购结果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发生政府采购政策或集中采购目录调整等影响本项目执行的情况,本项目将相应调整或即时中止。到期后如无变化,本项目将继续顺延至下一期定点维修采购项目生效为止。
三、维修程序
1. 选择定点供应商。各单位可通过本通知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网站(http://zzcg.ccgp.gov.cn) “协议定点”栏目的子栏目“车辆维修”查询各定点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选择供应商。
2. 确认维修项目。定点供应商在维修保养前须将维修保养项目初步诊断结果告知送修单位,经送修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实际维修项目与初诊项目有出入时,定点供应商应及时征求送修单位意见,经同意后方可新增项目。
3. 生成电子合同。双方确定维修保养项目后,维修供应商将通过采购中心网站上的定点电子合同系统编辑生成电子维修单,该维修单具有唯一编号并带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水印。电子版维修单一式三联,生成后由维修厂打印,第一联交送修单位财务,作为结算凭证;第二联交送修单位车管部门留存;第三联交承修单位留存。
4. 验收与结算。车辆维修保养完成后,定点供应商应出具维修合格证。送修单位应对维修保养后的车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结算。
四、采购价格和采购额度
1. 严格执行最高限价。供应商响应价格为承修车型的最高限价,送修单位可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与定点供应商商定具体结算价格。
2. 规范执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中心将通过定点合同管理系统设定各单位采购总额上限,当年度采购总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时,系统将自动禁止下单,采购单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采购方式。
五、监督管理和权益保护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对各定点供应商维修价格、维修质量和履约服务情况等进行监督。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填写《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投诉表》方式,向采购中心投诉:
1.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送修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2. 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 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 未执行响应配件价格和工时费标准;
5. 超出协议规定收取费用;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合同的行为。
采购中心将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并及时答复。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将督促定点供应商及时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采购中心将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处理。
同时,各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因拖欠款项等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六、其他有关事项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及时将通知转发到所属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采购中心采购三处联系(联系人:魏桢,联系电话:010—82279611)。
特此通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