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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发展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6]14号 2016年7月1日)

全总本级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工会企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根据《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制定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6年71

附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工会企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级企事业发展资金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为扶持全总本级工会企事业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工会经费;

(二)本级工会企事业上缴的收益;

(三) 本级工会企事业上交的资金占用费;

(四) 其也。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全总本级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一)工会企事业经营发展补助。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开展公益性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发展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二)补充工会企事业单位注册资本金。对工会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工会企业内部经营改革可适当补充注册资本金。

(三)工会企事业经营发展借款。主要用于为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大型设备购置、开发经营项目等资金临时短缺问题,提供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支持其经营发展。

(四)工会企事业贷款贴息。对工会企事业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服务职工提高经营能力的发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五)其它有利于工会企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的条件;

(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是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或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提升工会企事业的服务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经营发展补助的,需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复印件、专项补助使用预算报告。

(二)申请补充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申请报告、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事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三)申请借款的,需提供申请报告、借款用途说明、还款计划、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申请报告、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五)申请报告应由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以正式文件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12月31日前,工会企事业单位按照申请条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

(二)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三)每年1月底之前,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根据上年专项资全滚存结余情况和专项资金申请情况,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全总财务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四)全总财务部根据全总书记处对预算审定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借款项目,在拨付资金前,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并依法依规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将合同报送全总财务部。

(五)每年l月底,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向全总书记处汇报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六)因特殊情况未在上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项目,可以临时提出申请,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参照本条第(二)项进行审核,经全总书记处分管领导审批后纳入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严禁改变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资金使用单位应向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