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关于下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工资字[2012]47号2012年10月17日)
时间:2022-10-26 10:38:00 来源:
全总本级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我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研究制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经全总领导批准,现下发执行。
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2012年10月17日
附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为加强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规范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重大事项的范围
(—)需报告审批的事项
1.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关闭清算。
2.申请由全总出资购置设备或进行投资、基本建设(包括改造、装修)的项目。
3.转让或置换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工会股权等。
4.资产处置、资产经营(包括长期投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委托理财)、融资借贷款、资产抵押及担保、赠予或受赠资产,单项或批量金额合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5.以本单位自有资金进行资产购置(不包括原材料、燃料等低值易耗品),单项或批量金额合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6.以本单位自有资金进行建设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装修等),单项或批量金额合计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7.核销呆坏账、报废固定资产,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净值)合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需报告备案的事项
1.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且单次损失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年度预决算、中长期发展规划,绩效考核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
3.生产环境、经营方针或经营范园、单位规章制度、资产(财务)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
4.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可能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
5.变更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
6.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连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7.面临诉讼且涉案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一百万元的。
8.面临诉讼未达到一百万元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案件特殊性可能对本单位资产安全或运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
9.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金额达一百万元以上的。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人或可能陷人停顿。
11.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等。
12.发生重大灾害、突发事件、安全事故、传染疫情等以及其他可能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
13.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可能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属于需报告审批事项但金额未达到报告审批程度的。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1.对需报告审批的事项,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人应按《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准备材料,提前报送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对需报告备案的事项,报告人应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日,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公文形式,报送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
2.确系突发事件不能及时上报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即刻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告有关情况,并于重大事项发生十日内报送完整、齐备的书面报告。
3.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接报告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全总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核实、分析、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分管副主席、书记处审批。需要给予本级企事业单位审批意见的,应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做出批复。
三、相关规定
1.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人为本单位责任领导(法定代表人)。
2.报告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及时发现本单位出现重大事项苗头,并立即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及时向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信息的责任。
3.重大事项报告书面报送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事项的内容、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本单位所受到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资产处置中涉及资产或产权的评估意见;
(5)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6)本单位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核的意见。
4.报告人在向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材料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出现重大隐瞒、重大遗漏及虚假陈述的现象。
5.本制度适用于与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签订资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及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下属单位。
四、责任与处罚
1.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2.重大事项应报而未及时报告,报告人应向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写出书面检查并补报;故意瞒报、漏报、错报重大事项的,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将追究报告人的领导责任。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将按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级企事业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一经发现将在年终考核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五、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和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相关制度执行。
2.本级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具体工作细则,并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3.本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4.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