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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暂行办法

院资字[2013]1号

第一条 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丢失,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院各项事业性经费(包括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均为国有资产,师生员工应自觉加以爱护。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各部门要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对可用于办公与生活的两用资产(如:便携式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要严格管理,限期归还,借用手续需在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属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一)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二)    不遵守规章制度,擅自动用或拆卸固定资产而致损坏。
(三)    管理混乱、工作失职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
(四)    教师出面为学生借用固定资产,学生毕业时未还。
(五)    部门借、还制度不健全,出国、调出人员离开学院未归还所借物品。
第六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    由于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二)    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    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三)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八条 报告与备案。资产使用部门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资产管理员协助部门负责人查明情况和原因后(被盗、被抢事件,应及时向保卫处报案),填写《中国劳动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报送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情况后,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的报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估价的原则。
(一)损坏丢失固定资产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 固定资产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用。
(三) 固定资产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四)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或其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计算公式:赔偿金额=购置时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 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鉴于国家目前尚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为便于实际操作,学院参照相关规定,制定如下标准:
     计算机(电子)类为6年
     仪器仪表类为8年
     机械类为12年
     家具类为10年
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年度差,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加权系数(0.5-1):依据损失资产的类别、责任大小、损失原因及认识态度等情况而定。
超出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赔偿比例依据固定资产残值价值的大小按照2%-5%计算。
第十一条 两用资产的赔偿。个人领取、保管、借用两用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要从严计价赔偿。
第十二条 赔偿处理权限。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20000元)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经资产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出具处理意见(属于损坏事故的需要3名以上技术人员签署技术鉴定书),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赔偿责任主体。因部门管理不善,措施不当,属于部门责任的,应由责任部门赔偿;由于个人保管不善,工作失职,属于个人责任的,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学生借用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应由相关责任教师督促学生赔偿。
学院各部门间相互借用固定资产,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归还时须检查固定资产完好状况,如有损坏、丢失,由实际使用部门或使用人负责赔偿。校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借出固定资产应按时催还,造成损坏、丢失的,一律由借出部门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赔偿工作流程。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部门填报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期限,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向资产使用部门发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由部门或个人将赔偿款交到财务处,赔付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所交赔偿款专用于补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资产管理部门对教职工应缴纳的赔偿费用报请财务处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学生拒不缴纳或逾期未能付清赔款的,资产管理部门每年6月将汇总情况上报财务处,学生缴清赔偿款后方可注册学籍。
第十五条 资产帐务处理。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财务处开出的个人或部门赔偿缴款收据,依据《中国劳动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及相关文字材料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资产与财务部门要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核销对帐。
第十六条 残值处理。固定资产发生损失后,如果其残核仍有价值,并且可以回收的,损失部门不得随意处置,统一交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对管理不善,责任不落实;责任心不强,工作一贯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未按规定及时赔付,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产生后果严重的。除对责任人按规定处理外,资产管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节,建议学院给予部门或个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资产规划处负责解释。

                                                                                            资产规划处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