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劳动关系系学术沙龙
知识生产的制度规范与集体协商的新场域
2017年4月14日,劳动关系系学术沙龙在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沙龙的主题是讨论“知识生产/职场创新”过程中的立法和制度规范,探讨工会在此过程中的角色和集体协商的可能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法规一处张永华处长和全国总工会法规处的关祥坤处长作为特邀嘉宾出席沙龙,国家知识产权局法规处的几位同志,劳关系郑桥、闻效仪、潘泰萍、张绍平、郭宇强、初浩楠、余敏、牛玲、刘丽、王潇、魏倩和窦学伟等十几位老师参加了沙龙。
沙龙由魏倩老师主持。知识产权局的张永华处长首先介绍了《职务发明条例》的立法过程及围绕某些重要事项上的争议。张处长提到,这一条例从1988年开始就着手起草,2003年有过一个版本,2010年又开始了新一版的起草工作。在职务创新领域,资本和发明人是最重要的两个创新元素。为了调动这两个元素的创新积极性,需要以立法和制度规范的途径,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利益分配秩序。《职务发明条例》的立法初衷就是在收益分配领域设置调整规则。张处长还讲到在立法过程中的某些重要争议,如(1)资本与发明人,谁对知识创新的贡献更大?(2)如果强调人力资源在创新中的优先性,但现实中,资本力量强于发明人,双方关系天然不对等,如何在利益分配中体现发明人的利益?(3)知识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充满了风险性,在价值评估上,如一种新发明能否产生效益、如何产生效益以及产生多大效益,人们很难得到切实的答案。这种情况下如何分配利益?(4)发明的署名权在复杂的制度建构和利益关系中遇到巨大的实践难题。总的来说,职务发明及其相关的利益分配被视为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物,资本方面的反对意见很多。
全总法规处的关处长从四个方面回应了张处长的发言。他提到,(1)《职务发明条例》具有立法必要性。这一点可从国家战略、技术爆发节点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2)全总一直积极期待这部法律的出台。(3)资本与发明人的关系需要被定义,只有认为两者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关系,才能将“倾斜保护政策”应用于相关法律中。(4)工会在立法合作中一直是积极的态度,一直在推动各个行业和企业中的集体协商工作。
张处长针对关处长的发言,提出一种可能性,即可否将智力劳动的关系调整放入《劳动合同法》的修法议程中?如果可行,就为《职务发明条例》的出台创造了有利条件。
劳关系郑桥老师认为,这个沙龙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关注劳动议题,即从“体力劳动”的关注转移到对“脑力劳动”的关注。脑力劳动的关系调整是否需要劳动法律的介入?劳动法律如何切入?这是一个有待拓展的全新的研究问题。
魏倩、窦学伟和初浩楠等劳关系老师也先后发言参与讨论。各位老师在沙龙之后一致认为,本次沙龙为大家带来了很多启发,开拓了研究视野,期望在将来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