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
郭军认为,劳务派遣的基本形态为企业内部派遣、企业之间派遣和专业机构派遣。劳务派遣的积极意义是调剂余缺和拾遗补缺。但当今的劳务派遣滥用现象严重,出现了“假派遣、真中介”的现状,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一个“双赢与双输”的问题,赢的是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工资分成,用工单位由于可随意向派遣机构退人,随意给薪酬,大大降低了用工成本;输的是国家和劳动者,由于年轻人被用走,剩下的都是老年劳动力,造成社保收费水准低,这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状况,造成劳动者缺乏归属感。对于解决劳务派遣当前的问题,应该严加规范而不是一味的封杀,因为有些企业真的需要派遣工,有些劳动者需要这种灵活的工作方式。通过立法在源头上进行了控制:一、在派遣前,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两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不得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控制劳务派遣公司的开办门槛。开办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从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并增加了行政审批制度。三、对用工单位进行了一系列的约束。比如用工单位在安全卫生方面的责任是不得转移给派遣公司的;实行同工同酬(单位时间内提供同质量的劳动的计酬标准);对于“三性”岗位的界定。
虽然当前的劳动派遣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郭军认为,“好极了”和“糟透了”都是极端的评价,是不可取的,劳务派遣是现实需要的,我们应当正确使用它,理性对待它,劳务派遣是有市场,有前途,待探索,待规范的。
讲座进行了二个半小时。讲座之后,郭军部长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及讨论。在场同学积极参与,向郭处长提出了多个问题,如当前劳动派遣在实际应用中违法问题,对于劳务派遣的监管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郭军一一进行了解答。最后,乔健主任对讲座进行了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