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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张宇舟:维护海外中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路径探析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治日报】张宇舟:维护海外中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路径探析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越来越多的国内职工随中资企业走出国门,为当地经济发展和中国与当地民间交流作出贡献。然而,由于语言不通、法律文化差异等因素,导致海外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困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工会作为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已将海外职工纳入服务范围。然而,工会受我国法律和劳动行为地法律规制不便“出海”维权。为破此局,工会应将国内作为维权主战场,深化与国外工会合作,推动完善涉工涉外立法。为避免歧义,本文所称“海外职工”指与我国境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往用人单位海外子公司或项目的中国劳动者,不包括海外中资企业在当地或第三国招聘的员工。

依法履责,守牢维权国内主战场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以向其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派遣所需人员,但必须已经与所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外投资企业可向其境外企业派出已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劳动合同》可初步证明被派往海外的劳动者与国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申请加入中国工会,成为工会会员。中国工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未在别国登记不属于该国法律意义上的工会,更不能在该国行使我国法律赋予的职权。因此,工会应将国内作为为海外职工维权的主战场。

第一,发挥监督协调职能,强化源头预防。一是将海外职工纳入工会对境内企业劳动用工检查范围,运用“一函两书”保障海外劳工合法权益、预防化解劳动用工风险。二是加强工会系统与我国驻外使领馆、企业驻外机构协调对接,动态掌握海外职工工作、生活、身心健康状况,建立海外劳务纠纷预警机制。三是充分利用三方协商、政府联席会议等机制协同解决海外职工实际困难,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加强组织引领,丰富“云”上维权服务。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海外职工服务云平台”,对海外职工提供个性化培训、心理关爱,畅通维权渠道,引导职工理性维权。

第三,开展专项集体协商,夯实国内维权基础。由行业工会或企业工会代表海外职工与用人单位开展专项集体协商,以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海外职工享有的劳动权益和纠纷解决方式。劳动权益方面,除通常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外,还应结合行业特性和外派目的地规定国外社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派补贴、回国安置等标准和待遇,明确我国与外派目的地标准待遇存在差异时应就高不就低。纠纷解决方面,劳动行为发生在境外,使海外职工和国内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属性。国内司法实践对涉外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分歧。建议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职工外派期间与国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受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方便海外职工国内维权。

加强合作,开辟海外维权通道

应积极与我国有重大项目、海外职工聚集的国家或地区工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借助当地工会力量维护海外职工权益。一是与国外工会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经验分享机制,了解该国或地区劳资关系状况、典型冲突类型、当地工会的维权方式及效果,在职工派出前做好培训工作。二是与国外工会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与维权通道,介绍海外职工通过当地合作工会进行维权,条件成熟时与国外工会互建职工维权服务站。三是总结推广地方总工会外事工作创新案例经验,积极构建与国外工会高层对话机制,为跨境维权工作铺路。

完善涉工涉外立法,筑牢海外职工权益基础

一是把握修法机会明确工会职责。我国尚未制定维护海外公民权益的专门性法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对外贸易活动,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劳务人员和外派人员在签订合同、提供培训、办理出境手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义务。两个条例明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为监督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并未提及工会的作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工会在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外派用工监督领域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建议把握国务院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机会,在制度上落实工会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海外用工(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的监督职责,为工会参加涉外劳务联合检查、参与涉外劳务纠纷解决获取法律授权。同时,建议组织开展劳务人员劳动权益状况调研,从劳务人员的切身需求出发提出修订建议。二是启动劳动法律域外效力研究工作。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国家机关基于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对发生在本国领土外的行为进行规制。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是其域外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域外效力,且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限定为境内单位。劳动者与中资企业海外公司的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不满足“境内”单位的要求而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建议未来制定劳动法典时以“属人主义”为理论基础,将受中国境内单位“控制”的境外用人单位纳入规制范围,使海外职工与中资企业海外公司的劳动关系也能得到国内法的保护。


(来源:《法治日报》2025年11月26日第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