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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5-22

  (院字[2010]7  201042号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精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结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辅导员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要求、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政策水平与业务能力、工作态度与责任心、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效率质量与业绩等几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
第五条  考核结果以考核分数为主要依据,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掌握在辅导员总数的20%以内,基本称职等级掌握在辅导员总数的15%左右。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分为自我评议、学生评议、院(系)考评、职能部门考评、学校评定等步骤:
(一)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一年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总结。
(二)学生评议:院(系)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辅导员考核学生满意度测评表》,其中有效抽样数不得低于所带学生数的15%
(三)院(系)考评:院(系)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情况,依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对本院(系)辅导员进行评议和测评。
(四)职能部门考评:学生工作部会同干部人事处、党政办、组宣部、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院团委等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对全校辅导员进行测评。
(五)学校评定:测评工作结束后,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对测评结果进行综合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初步意见,报党委审批。
(六)公示奖励:确定考核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考核分值由辅导员自评、学生评议,院(系)考评,职能部门测评四部分组成。辅导员自我评议结果所占权重为10%,学生评议结果所占权重为30%,院(系)考评结果所占权重为30%,职能部门考评结果所占权重为30%
辅导员考核分值=A(辅导员自评分数×0.1+ B(学生打分平均数×0.3+ C(院系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测评平均数×0.3+ D(职能部门考核小组平均数×0.3)。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辅导员岗位补贴、年度考核评先、晋升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学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进行表彰,辅导员津贴在下一年度上浮20%,并作为参评北京市及教育部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辅导员,辅导员津贴下一年度下浮30%,学校年度考核时不能确定为学院年度优秀等次,当年和下一年度不能晋升职称和职务。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辅导员,停发下一年度辅导员津贴,岗位津贴按学校岗位津贴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给予批评诫勉,限期改进;对两次考核不称职者,按照学校全员岗位聘任管理办法予以解聘。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