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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5-22

  (院字 [2006] 60  200612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院德育师资队伍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第三条 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辅导员应当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能够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作风正派,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中共党员。
第五条  辅导员的岗位职责是:
根据学院党委和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系(院)党总支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关心时事和国家大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开展学生道德修养、行为规范和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教育,引导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以及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3、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以及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诸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报告和参与处理学生中的有关突发事件;
4、认真做好迎新、入学教育、军训、学生日常管理、学生奖惩、综合素质测评、奖勤贷补减、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工作;
5、协助党团组织抓好学生党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参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考察和培养工作,负责班、团干部的选拔与培养,支持和指导班、团干部开展工作、组织各项活动,努力培养一支品学兼优、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骨干队伍;
6、定期开展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配合系党总支和行政领导协调兼职班主任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学院原则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每个系部均应有专职辅导员。
第七条  辅导员的选配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系部、学生工作部、干部人事处共同审核,学院党委审定。新任辅导员可从高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研究生中选聘,或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也可从本校优秀本科毕业生中留校担任。
第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部双重领导。学院和各系部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规划。学生工作部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各系部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系部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工作制度
第十条   辅导员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任职前,须经短期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培训的目的在于明确职责,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工作内容和方法。辅导员在任职期内,原则上每年应参加一次短期培训,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辅导员工作调整、调动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1、班会制:每月定期召开一至二次班会,开展理论学习或形势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等。
2、登记制:及时将学生班级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志,建立班级和学生工作的完整记录档案。
3、联系制:及时与班主任以及学生家长保持联系,有情况及时通报,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4、听课制:有计划地进行随堂听课,及时反馈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意见,促进课堂教学工作。
5、例会制:参加学院和系部召开的学生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培养发展与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学院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将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培养将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并重点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学院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修深造或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将根据干部任职的相关规定、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和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职级(正、副科级),专职辅导员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15年且考评优良者,可享受副处级待遇。考察工作由干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和各系部共同完成。专职辅导员转岗的,从转岗的下月起,不再享受原待遇,按新聘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学院将根据辅导员所负责的学生班级和学生人数核发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50/.月(每50名学生按一个标准班计算),一年按10个月计发。
第二十条   学院将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学院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学院党政重要管理岗位选派或推荐。
第六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工作考评以本条例规定的辅导员工作要求、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进行定性和定量考评。
第二十二条  系部应定期检查辅导员的工作,每学期组织一次考评;学生工作部每学年对辅导员组织一次综合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的考评工作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和相关待遇挂钩。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评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系部党总支要加强考评工作的领导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和改进考评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学生工作会议和辅导员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并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辅导员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重要贡献的优秀辅导员。
第二十七条   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考评不合格的辅导员,按学院岗位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