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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流程,实现项目管理的合规与高效,充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基金会及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项目的设立必须符合基金会宗旨,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活动。开展公益项目应坚持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三条 项目应以促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奖学助学等各方面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不得损害基金会和学校声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项目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按照捐赠协议约定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捐赠项目由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理事会是公益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秘书处是公益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秘书长是公益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分管项目的副秘书长是公益项目管理的直接负责人,秘书处是项目档案资料的主要存放地。

第六条 秘书处项目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项目策划、调研、可行性分析论证、立项,以及协议和有关文书的起草等工作;

(二)按照批准立项后签署的协议,指导和监督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结项评估,重大项目应及时提交书面执行报告;

(四)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项目资金的到账查询、立项入账、资金使用和财务报销等工作,同时还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是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学院(系)。全校性奖教金、奖助学金、国际交流专项资金等资助项目,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执行单位。

执行单位主要职责包括项目实施、经费使用、信息宣传发布等。执行单位应接受基金会在项目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执行单位须明确公益项目实施负责人,对项目完成质量和执行成效承担责任。

对于捐赠协议指定用途的项目,由协议中指定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或授权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捐赠协议未指定用途的项目,经理事会理事长或秘书处审批立项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或专项工作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遇特殊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时,需报基金会备案。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十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根据资金使用方向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助力学生成长、教师发展用于学生奖助学金、学生活动、创新创业、奖教金、教师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等方面的公益项目;

(二)支持学校建设:用于学校人才引进、校园建设、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公益项目

(三)关心关爱师生校友:用于紧急医疗救助、救灾应急、校友联络与发展等方面的公益项目;

院(系)专项指定用于资助学院(系)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公益项目;

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公益项目。

第十 基金会项目按收入来源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限定性捐赠项目。即项目收入的使用有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的项目,一般根据捐赠者意向设立。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即项目收入的使用无时间和用途限制,由基金会根据学校需要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而设置的公益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发展需求,策划和编制不同类型的公益项目手册,引导和鼓励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支持学校重点和优先发展项目。


第四章 项目设立

第十 对于限定性捐赠项目基金会对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核,在与捐赠人达成一致后,需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在捐赠协议签订基础上开展项目立项相关工作

(一)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等内容,大额捐赠还应制订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二)所有捐赠协议文本需经基金会审核批准;

(三)理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 对于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学校各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学校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和基金会财务状况,统筹策划,按照相关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工作

第十 公益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填报《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立项书》(以下简称立项书见附件1),报基金会申请立项。立项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用途和预算、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第十 5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公益项目由秘书长批准通过后方可立项;5万(不含)至20万元(含)之间的一般公益项目由理事长批准通过后方可立项;20万元(不含)以上的重大公益项目需提交理事会审议同意人数不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方可立项。

第十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立项书(含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审核后正式立项,对公益项目进行统一编号登记。

第十 公益项目资金到账后,基金会秘书处通知项目执行单位,并及时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方为国际组织、境外公司、非营利组织的,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 公益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公益项目的实施,执行单位和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果承担责任,确保该项目严格按照立项书和实施方案开展。

二十 项目用款方式分为两种,其一为在基金会账户上统一报销,其二为分阶段划拨款项至学校账户使用。采取第二种方式的,需另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表(附件3)。

上述两种报销形式,报销规则均依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十一 项目实施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信息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生效

第二十 需要评审的公益项目,捐赠人、基金会和实施单位三方应成立公益项目评审小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标准等要求评审项目。

第二十 项目实施单位须根据捐赠方要求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资料),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规定,通过慈善中国、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 项目实施单位须按要求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或中期报告后方可二次拨款,对未按项目计划执行的项目,基金会有权终止拨款。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方能恢复拨款。

第二十 基金会依据项目协议、项目立项书、中期报告、结项报告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相应资金。


项目预算与支出管理

二十 项目经费采用预算制。限定性收入设立的项目遵照捐赠人意愿执行预算及支出;捐赠人无明确支出要求的项目、非限定性收入设置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进行预算和报销,未在本规定范围的支出参照中国劳动关系系学院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二十 项目费用支出范围如下:

1.资料费:指在项目实施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调研纪念品等费用。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

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

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5.印刷费:指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7.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从基金会获得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0%。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

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付对象应为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同时支付对象应确实发挥咨询作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项目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0%。

9.餐费:指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就餐、购买食品、饮料等费用。报销比例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20%。

10.交通费:指在项目实施中市内及赴周边省市开展工作等发生的交通费用,如乘坐出租车等发生的费用,自驾车发生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报销比例控制在总经费的20%以内。

11.通讯费:指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通讯费用,包括邮寄费、电话费、上网费等。报销比例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0%。

12.培训费:指在项目研究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与实践相关的培训费用。

13.资产设备采购费:根据办公需要采购的固定资产(含家具和设备)。

14.学生奖助专项:专项设置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的费用。

15.师资人才引进专项:专项设置用于高水平师资引进的费用。

16.办公费: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工作开展所需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17.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包括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办公用品(须提供明细)等与项目运行相关的经费支出。

18.其他专项:遵照捐赠人意愿专项设置的以上支出之外的经费支出。

19.管理费: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费,一般按照项目到账金额的8%提取。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项目进展。

第二十 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经费执行率超过50%时,项目实施单位须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中期报告(附件4),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中的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审批通过后可继续执行。

三十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项目无故未按实施计划执行;

(四)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三十 因上条所述情形终止执行的公益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需退还已拨付但尚未使用的资助经费。

第八章 项目结项

第三十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全部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附件5,项目总结报告中需载明: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实施情况(例如奖教学金项目附审核标准、花名册、发放清单等);

(三)项目成果;

(四)志愿者培育和使用情况(如有)

(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 基金会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结项报告后,对重大项目执行情况还应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项目实施计划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实施计划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资助并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 捐赠项目捐赠者意愿实施完成后如资金仍有剩余,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用于与原用途相近的其他项目如无相近项目则将剩余款项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下一年度全部转移至基金会设立的非限定性项目中。

第三十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项目,按照民政部门要求,项目须开展专项审计:

(一)当年该项目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三)项目执行时间持续超过3年的;

(四)民政部门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九章 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 基金会应及时对公益项目信息进行信息公布。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公益项目的信息,如已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三十 基金会和实施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意愿,如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三十 基金会应对所有公益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对公益项目资料进行妥善管理。

第十章

四十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四十一 本办法经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20〕3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项目立项书》

2.《项目预算表》

3.《用款申请表》

4.《项目中期报告》

      5.《项目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