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20—2022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0-09-09 14:10:00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做好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经报财政部国库司同意,我中心通过公开遴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了中直机关2020—2022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直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涉密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
二、定点供应商及服务期限
中直机关2020—2022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共确定41家定点供应商(详见附件1),此项目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直机关2020—2022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详见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在此期间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至2022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采购程序
1. 落实采购资金。各单位在工程监理任务委托前,应落实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 确定监理人。各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直接确定监理人,或者结合报价(或优惠)情况、拟派项目总监资历、人员配置、监理服务大纲等情况,选择若干家定点供应商进行综合比选后择优确定监理人。
3. 合同签订。确定监理人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由监理人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采购频道(htpp://zzcg.ccgp.gov.cn)”进入工程监理定点采购管理子系统,详细填写采购信息,在线编辑并生成带有编号的合同。监理人填写完成后,提交给采购人确认及签订。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各单位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投资概算批复(或预算批复)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4. 合同款支付。各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合同款支付方式及时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并在报销时将监理人开具的发票和带有编号的监理合同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四、合同金额计算方法
合同金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合同金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工程监理费预算金额×(1-综合优惠率)。
五、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根据《中直机关2020—2022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进行监督。如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情况反馈表》(详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送我中心。我中心将在收到情况反馈后及时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定点供应商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报送财政部国库司依法进行处罚。
我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库司。本期定点采购项目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定点供应商参加下一期定点采购活动的依据。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同时,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监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联系人:杨永光
联系电话:82273276 传真:82273745
地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20年2月18日